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医疗纠纷理论与实践研讨会

  陈甦:
  关于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看字面的意思是客观条件,孙教授解释说应该是主观上掌握医疗能力的问题,其实还有应当掌握还是实际上掌握问题,我觉得是应当掌握。如医生的职称、医院的等级表明在当时当地应当具有的医疗能力而实际上没有,导致病人受损害,当然要承担责任。
  孙东东:
  现有医学科学是应当掌握的认知水平,技术是硬件条件。
  陈甦:
  设备也有应当不应当的问题,医院应当拥有相应等级的医疗设备。
  刘心稳(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对于法院审判医患纠纷,我想从四个方面说一下:1.应该摆正医学的行业规则和法律裁判规则的关系。医学的行业规则专业性非常强,是社会最复杂的行业规则。在裁判医患纠纷时,我们不能完全用法律规则来判断。医学行业规则和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就是医方的注意义务是一般义务还是特别义务,判定医方是否尽到了自己的注意义务是关键。2.社会普遍对医学行业的诉求是按照现有的条件进行正当的救治。正当救治应该是程序上的正当,对法院来说,对一个过失侵权应该给正当的或合理的填补,是填补受害人因为医方违反了正当的救治程序所带来的损失。3.医疗事故侵权要适用过失责任,要用一般侵权的理论来解决。一般侵权里也有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医疗事故责任首先要由有过失的医疗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但也不能排除要原告举证。4.条例给患者和医院带来困惑,以至出现了些反常现象。我觉得审判工作的价值定位应该是按照过失责任来判断医疗事故纠纷,也就是以现行的医学行业标准来判断医疗机构应不应该承担责任。
  沈幼伦(华东政法学院副教授):
  关于如何理解条例的溯及力,我想条例是个行政法规,但它里面涉及民事问题,如果某个具体条款的法律性质是民法问题的话,就应该放在民法体系里来认识它。我认为民法通则确立的溯及力原则,应该可以适用。由此推论,条例未涉及医方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伤害后果,按照条例就无法解决。如果我们把它放在整个民法背景里,就可以民法中的侵权行为来追究。所以,条例中涉及到民事部分必须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如果部门制定一些特殊的规则,会造成司法的不统一。我认为条例有和民法总的精神不太一致的地方,比如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的规定。
  李少东(江苏省卫生厅医政处副处长):
  医患纠纷我感到从立法到法律的实施、舆论的导向都存在一些问题。有些法官在审判医疗事故争议的时候,开始就有患者是弱者的情感思维定式,还有法医说了算的问题。我认为,法医对病人的病情、病因的了解、病情的临床研究、疾病的转化,不能跟临床专家比,要尊重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争议是一个社会矛盾的综合反映,要从政治的高度来考虑;要深刻理解医疗服务的特殊性,科学探求医疗行为与医患人身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实际最多的是多因一果。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