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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理论与实践研讨会

  孙东东(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卫生部专家委员会委员):
  医患纠纷是医疗行为过程当中医患之间的矛盾,有医方和患方的原因。医方大家说的很多了,技术水平达不到、不负责任、疏于管理、规章制度不全等等,我在这里谈几点患方的问题:一是患者的期望值特别高。大医院医疗事故少,但医患纠纷多,患者预期值高而没有达到,就认为是医方的失误。二是我国民众的医疗知识水平较低。三是患者的疾病自然转规和并发症,即过敏体质和自身体质问题。四是患方不履行医嘱,不服从医院管理,延误治疗。
  技术事故和责任事故要区别开。条例把“技术事故”去掉了,规定医疗事故是在医疗活动当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常规规范的过失行为,导致人身损害结果。因为我国的医疗资源配置极其不平衡,如果要按照技术来做很难。刚才陈教授讲了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现有医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医疗后果”问题,最后的理解还应该是相对的(本地区、本部门),要考虑到医院的级别和医生的级别。医疗事故的构成必须四个要件全部满足。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必须合法的、法定的、登记的,客体必须是自然人,而不是物质,比如输血感染就属于产品质量问题。主观方面必须是过失,是违反操作规程的过失而不是技术过失。如果单纯是技术水平达不到,该免责还是要免责。客观方面必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结果。看鉴定书应该从四个方面考虑:一是看行为是不是违反卫生行政管理法律、部门规章、诊疗护理常规的过失行为;二是看行为与疾病的结果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因为临床是非常复杂的,甚至还有一些是偶合因素;三是看过失责任程度,这里要特别考虑患者的基础条件(疾病);四是医疗事故的等级,对患者来讲是伤残等级。
  关于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法院有权选择,有权对鉴定书作出评断。从理论上讲,法院完全可以抛开医疗事故鉴定去做因果关系鉴定,回避事故定性。如何处理好医患纠纷,我觉得法院应该考虑到已经出现的医院规避责任问题。患方闹事造成的不稳定可能是直观的,而医生要规避责任造成的社会危害可能更大,对疾病控制和全民健康都不利。胡晓翔(南京市卫生局医政处副处长):
  1.条例的适用范围不很明确,建议应明确条例的溯及力,即源于今年9月1日前诊疗行为的医疗事故争议一律适用条例。2.医方的告知义务和患方的知情权问题。“如实告知”是真实还是全部?全部就比较麻烦。患者本人知情同意权可能会导致不好的效果,甚至医方用来规避责任。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配套文件关于医患纠纷是否是医疗事故的确定问题上,涉及了好多种途径和方法,这对于社会广泛重视而且矛盾非常尖锐复杂的医患纠纷的是非判断,妥当不妥当?4.过去实际上构成医疗事故的多数还是纯技术过失而导致患者不应有的损害后果,找不到违反了哪条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这样鉴定报告怎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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