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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理论与实践研讨会

医疗纠纷理论与实践研讨会


陈甦 孙东东 等


【全文】
  近年来,医患纠纷案件逐年上升,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难点。特别是今年最高人民法院确立了医患纠纷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以及国务院颁布施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学、法律界和媒体存有一些不同的认识。为正确适用法律,确保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本报和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10月12日至13日联合召开医患纠纷理论和实务研讨会,邀请了卫生部门、医疗和法学界的专家教授以及司法实务界有关人士参加研讨,以期沟通各方观点,澄清问题,寻求共识。
  
  杨太兰(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院长):
  我代表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向参加本次研讨会的专家以及新闻界的朋友们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当前,日益增多的新问题、新情况给审判工作带来了严峻的挑战,法院要确保司法公正,必须解放思想,积极探索,走出一条符合审判规律和满足社会发展需要的新路。召开本次研讨会正是我们矢志不渝的努力。鼓楼区是南京市的医疗中心区域,医疗单位有31家,近年来,我院受理的医患纠纷案件逐年上升,案件类型多样,审理难度较大。为此,我院成立了医患纠纷专业合议庭和咨询委员会,经过不断探索和实践,在审理医患纠纷案件方面取得了一些经验。我们感到,如何做到在保护患者生命健康权利的同时,尊重医学内在的科学规律,促进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使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得以兼顾,是我们必须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本次研讨会希望通过医学界、法学理论和实务界、新闻界各方研讨医患纠纷中的一些问题,沟通观点,寻求共识。我深信,专家们的真知灼见定会对医患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有所启迪。
  盛皓(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院长助理、民三庭庭长):
  根据我院的司法实践,当前医疗纠纷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纠纷涉及医疗行为诊疗护理的各个环节;进行法医鉴定的较多;医院败诉的比例较大;法院结案以判决多,调解、撤诉的较少;患者索赔数额较大;社会舆论比较关注。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称条例)实施后,会对法院审判带来以下影响:1.案件数量不会因此减少。2.认定医疗行为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是法院判决的前提,以后每起医患纠纷都必须经过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必将延长法院的审理期限。3.案件的审理难度加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息诉工作难做。条例的规定在赔偿项目及标准上与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有较大的不同,如不赔偿营养费及出院以后的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较低,患者可能难以接受。而患者由于医疗机构的过错,的确造成了相应的损害,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为这种后果属于不明显的损害后果而不认定是医疗事故时,法院难以对患者予以救济。二是医疗费难以准确计算。条例要求患者的治疗结束后才能主张赔偿。如果患者尚未治疗,法院是中止审理,还是对此部分费用暂时不判,等治疗结束后让患者再行起诉?这对法院来讲是两难选择。
  条例实施后的一些难点:条例施行前发生但施行后起诉的医疗事故争议是否适用新条例?如何正确认识对于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抗辩事由?对“医疗常规”的问题如何举证和认定?如何恰如其分地掌握好医方说明义务的范围及程度,以及未尽说明义务时的责任?医疗事故争议后,由于患者家属拒绝尸检导致死因无法准确判断,患者家属应承担什么样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来平衡双方的举证责任?如何协调举证责任倒置与条例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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