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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如果说,理论法学将法学与哲学、社会学、经济学、史学、政治学等区别开来,从而界定了法学的"上限";那么,应用法学则将法学与律学、行政管理学等区别开来,设立了法学的"下限"。理论法学习惯于向后看、向上看,拿着望远镜去望现实,解释法现象偏好曲径通幽;而应用法学则习惯于向前看、向下看,拿着放大镜来看现实,解释法现象多半直截了当。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应用法学上头连着理论法学、下头连着法制实践,应用法学法律学人必须要从理论法学那里引进现成的研究结论、直接借助理论法学法律学人的智识来解释法制实践现象。应用法学当然也要进行理论研究,从而区别于纯粹对规则进行注释的律学;但是,应用法学更多地要研究如何将理论法学的研究成果与具体的法制实践结合起来,以解释现象、解决问题;就此而言,应用法学法律学人所扮演的是一种"科技转化"的中介角色,以助成理论法学与法制实践的对接,将法学研究成果直接转化为生产力。
  显然,尽管较理论法学而言,应用法学与法制实践贴得更近,但这并非意味着应用法学可以将自己混同于律学--尽管不少的法律学人所开的"店铺"里也经常要搭售规则注释等律学商品。事实上,如果某个应用法学法律学人的"营业执照"上直言不讳地写着规则注释的"经营范围",他恐怕就很难在应用法学阵营中呆下去了。
  各司其职的应用法学法律学人,他们的使命是解释各个部门法现象、并提供解决部门法问题的对策。这就决定了他们既要眼神好,能敏锐地发现法制实践中的"真问题";又要脑子好,能尽快地提供解决问题的对策。倘若应用法学法律学人企图绕过真问题、杜撰假问题,或者稀里糊涂地提供没把握的解决方案的作法,都有辱应用法学的使命。譬如,对于行政法学者而言,首先必须关注行政法制实践中存在的各种"真问题"--诸如行政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等行政组织法问题;行政立法、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指导、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契约、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法问题;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行政救济法问题;其次,行政法学者还应透过纷繁的行政法现象看到导致行政法失衡现象的原因之所在;最后,要如同平衡论者所做的那样,抓住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这一行政法核心矛盾,引进博弈的行政法方法以促成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结构的配置均衡,从而解决行政法的失衡问题。
  由此可见,那种虚而不实、无中生有、无的放矢的研究态度,最为应用法学法律学人所忌讳。这就要求应用法学法律学人应该做到文武双全、雅俗共赏,他们既不会因理论法学的高深而自卑,也不会为法制实践的复杂所迷惑;既能做到在分析法制实践问题时条分缕析、深入细致,又能在论证解决对策时胸有成竹、持之有据。就此而言,应用法学法律学人既不能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又不能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他必须有着闹中取静的本事:既要擦亮眼睛,时刻关注法制现实、不放过每一细节,并及时归纳出法制实践问题;又要竖起耳朵,密切注意理论法学的一举一动,以便解释现象、解决问题时心中有数。因此,对于应用法学法律学人而言,他们无论是对法制实践问题的陌生还是对法学理论的一知半解,都不仅会搁置理论法学的研究成果,还有可能要误读、误导法制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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