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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署名问题初探

裁判文书署名问题初探


冯其江 汪丽


【关键词】裁判文书 署名 初探
【全文】
  
  裁判文书是由各级人民法院制作的官方文件,但它又不同于一般的官方公文。一般的官方公文,毋须制作者署名,只要有公章即可。而裁判文书则要求除公章外,裁判人员必须署名。既然允许署名,则署名者的思想观念、法律知识、文化风格等等应该体现在执笔者制作的裁判文书之中。而不是像如今的裁判文书一样千篇一律,格式教条化,官方色彩浓。
  有时候,一位作家的文章无论署什么名或不署名,读者还能感觉到该文章是他的,主要因为文风使然。而对于专职法官来说,从事了半辈子的审判,制作了成百上千份裁判文书,结果没有任何自己的特色,他人也体会不到任何风格,不能不说是一件憾事。
  裁判文书制作的关键在于“说理”或曰“说法”。诉讼当事人的陈述及可能聘请的代理律师的意见为主审法官的“说理”或曰“说法”作了铺垫。主审法官要从法理、从事实上对诉、辩各方提出的证据、主张及适用法律的意见作出公正的综合评定,要尽可能详细地对当事人所持理由进行驳斥或者支持,力争做到说理准确、全面、充分。这时候,主审人的思想、才干亦可在此得以充分发挥,通过正反说理,通过充分的论证将“纸面上的法律”激活为解决现实纠纷的“活法”。同时,这种“说理”或“说法”不是可有可无的,不是不想给就可以不给的。将“说法”或“说理”置于裁判文书之中并公之于众,这亦是主审法官切实履行法官职责之表现,是法官的释明权义之一。
  在西方学者眼里,“陈述判决理由是公平的精髓”。在中国资深法官的观念里,裁判的理由亦被看作是“裁判的灵魂”。依笔者拙见,制作裁判文书(民事判决书)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其一,立足于事实,要做到叙事清楚。不要回避双方分歧,不能掩盖矛盾,更不能偷漏事实,歪曲客观案情。其二,注重说理,说理要透彻,说理态度要旗帜鲜明。对是否支持当事人的诉请及答辩意见应根据事理进行论述并作出明确的表态;其三,注重逻辑性,不要顾此失彼,要使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互相照应,相互协调。其四,创导个性,避免假、大、空。在现有的格式下,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使自己所写的判决书应当能体现出法、情、理三方面结合。形式上借助于现有裁判文书的模式,内容上充分运用哲学、逻辑、法律等各种方法将道理说明说透。最后,除反映主审法官的思想等内容外,还应当使文书具备完整、顺畅、简洁、庄严之特点,杜绝错、漏字,取消校对章,规范标点符号等等,法官应练就一支“书写判决书的笔”。
  这样制作的判决书才会有说服力,这样的判决书才会不负主审法官的署名。当事人打官司是向法院讨“说法”,主审法官代表法院给一个“说法”,这个“说法”要有力地体现在主审法院署名的裁决文书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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