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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枉法,何患有罪?”——再谈枉法仲裁罪草案

“如不枉法,何患有罪?”——再谈枉法仲裁罪草案


董纯钢


【关键词】枉法仲裁罪
【全文】
  在我发表于中国仲裁网的文章《枉法仲裁罪草案刍议》之后,有两位读者提出了这样的评论:如不枉法,何患有罪?
  针对他们的观点,我愿意补充说明以下意见:
  如不枉法,何患有罪?如果在一个完善的法制环境中、和谐的社会氛围中,这将是一句有力的反问,即使这条立法没有充分的调研,缺乏对仲裁理念的理解,技术上是何等粗糙。但是,中国不是。有人参与仲裁的游戏,但并不“认赌服输”。如果败诉,无论是否合理,他会选择骚扰、恐吓、威胁自杀,他会走关系或者剑走偏锋,他会用刑法把对方当事人搞到监狱里去,他会对“枉法仲裁罪”的设立大喜过望!中国的仲裁已经在受到越来越多的干扰,但是还好有一裁终局的护身符,勉强维系着中国仲裁的“国际标准”。
  我清楚当事人走进仲裁委员会时会有怎样的忐忑和担心,但是为什么还有很多人会选择仲裁,而不是法院?原因除了对法院的忌惮灰心,更在于仲裁的一裁终局制度,和他们对于仲裁公正的信心。如果枉法仲裁罪通过,将要颠覆的首先是一裁终局制度,将使裁决书在很大程度上处于不稳定的和不可执行的状态,尤其当对方当事人处于关系和社会地位的优势时,即使裁决本身是公正的!一裁终局制度是仲裁的生命所在,如果一份裁决还要重复的接受司法的审查,那么仲裁根本没有存在的必要,对于潜在的仲裁当事人,丧失的是将是一个选择的机会,无论是良与劣的选择,还是劣与更劣的选择。仲裁是私权的让予,如果不公正它会自然的消亡和退出市场,但法院不会,即使它不公正也不独立。第二个问题,关于对仲裁的信心。枉法仲裁罪是否有助于加强当事人对仲裁的信心?那要看仲裁人会受到法案何种方向的影响:首先,像我所知道的,很多有名望的人士将不会愿意继续担任复杂案件和当事人有强势背景的案件的仲裁员。CIETAC一位德高望重的先生刚刚在当事人提出毫无依据的回避请求后主动辞职,原因是觉得这个当事人很麻烦,他担心以后的无理纠缠,而且这个案子的裁决肯定要在3月之后才可能作出。他素以清廉公正的名声受人拥戴,这对于他是首次,但这决不会是特例,一定会有更多的优秀仲裁员在接受选定或指定时慎重考量当事人带来的风险,那些不以仲裁为生计的仲裁员不会轻易踏入这个危险的领域。还有,违背事实和法律,是否包括恶法呢,比如像破产企业出租房屋租赁纠纷怎么办呢,是否就要武断的允许破产企业免责的解除合同呢,仲裁员是否可以在破产法第26条的规定下进行必要的衡平与心证呢?安全的作法就是严格依法,这无须法学家的智慧,只要机器的条理,但是这将是最可以被检察官接受的。还有,很多外籍仲裁员对这个消息惊诧莫名,对于外国当事人他们将更难找到愿意接受指定在中国进行仲裁的外籍仲裁员。对比的研究,我们也可以实证的分析针对法官的徇私枉法罪和枉法裁判罪是否有效的遏制了的法院的腐败,ICC、SCC、AAA的仲裁质量又是否因为没有刑法的威慑而不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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