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社会向知识社会的变迁绝对是我们这个时代要研究的重大问题。不能跳出来看,必然就会在传统法律结构里痛苦挣扎。当然,历史分析无疑是必须的,但历史分析最终是为了解决现在的问题。
关于文化和制度的关系,这两个容易串,制度变迁当然要有其文化基础。如果把制度看成是文化的一部分。可以看出二者也是相互影响的。现在一个不好的倾向是以中国的特色反对制度变革,对此批评者众多,多是远离政治令人敬佩的学者,这个问题就不去深入讨论了,在中国现在体制下讨论没有多大意思。政治组织可以通过强行法进入商事组织并要求商人为其活动提供便利,这个从契约文化上怎么也解释不通,却可以在某些人的制度适应文化伪命题下名正言顺(我没有针对蒋大兴先生的意思,你引用他的话缺乏具体语境,我反对这样的引用,他的著作给我的感觉是一个自由主义者,我想我的批评不是他的本意,而且他也是支持人力资本出资的)。知识社会下人力资本作为企业的重要生产要素,以契约为基础进入企业所有权结构,却遭到所谓信用文化缺失的抵制,我不知道是民众缺乏信用还是其他人的信用缺乏?你在实践中碰到的信用缺失的问题,我想体制的因素多一点,人的因素少一点。谁说我们中国人就不讲信用?这种大是大非的判断千万要慎重。关键是信用制度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正如你所言,加大失信者的成本是一个重构信用体系的方法。
我们在期权和两合制度对人力资本出资的作用上的出发点基本上是一致的。但是你试图仅凭期权和两合解决问题。我以为欠妥当。期权只能作为人力资本价值体现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理论基础还在于人力资本产权或出资理论。如果不将人力资本看作是产权并可以作为出资方式,期权人是如何获得没有支付对价的股份的?没有办法解释。期权致命的问题在于:股价不反应公司业绩的时候,期权人获得或丧失股份的正当性在哪里?那么人力资本的价值又如何体现?而且期权主要是对公司治理起作用,其余大量人力资本所有者并没有参与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他们的人力资本价值能够通过期权体现吗?后一个问题同样在两合公司中存在。两合中人力资本仅体现于管理人员,非管理人员的人力资本呢?如何体现?诚如你所言,两合制度(包括有限合伙)是落后的,违背股东平等,违背股东自治,没有生命力的,寄希望于这种落后的制度解决知识社会的新问题,缘木求鱼耳!但是,我坚决支持建立起期权制度和两合制度,以供投资者有更多的选择。强制的两合,就算了,法理上讲不通。
你的考察是对的,目前各国已有的人力资本出资制度多是部分接受人力资本。已履行的劳务可以作为出资方式,更多人包括原来反对的人现在都持赞同态度,因为这个好量化。立法上大陆法系对这种出资方式已出现松动。但是,以未来的劳务出资,除了美国商事公司示范法,我目前尚没有接触到系统的立法资料。为什么要把劳务分成已履行的和未履行的,可能是出于评估的困难的原因。但是我认为,人力资本出资是现存的价值出资,无论是已履行的还是未履行的,都是对出资时人力资本的一种评价,这种评价方法如果找到了,人力资本全面出资就不存在困难。作为出资的要件有三:1)可对公司产生利益;2)可以评估;3)可以转让。第一点对人力资本而言不证自明。第二、三点我的观点是也是可以的,我已有论述,此处不赘。现在有一个很好的开端是上海浦东的实践,我目前掌握的数据是浦东自去年3月颁布人力资本出资办法以来,已经有100多家企业尝试了人力资本出资,其中人力资本出资达到5000余万元,占到整个注册资本的约20%。前次到上海开会,他们说这个办法不久将在上海全市推广,当然他们的试点办法还是有很多的问题的,比如评估机制就没有建立起来,还有的规定存在违背股东平等的法理的。但不管怎么说这是一个非常好的开端,对于人力资本出资法学界应该尽快参与进来,我期待着这一制度建构成为中国对世界的一个贡献。
先到此,继续。
谈萧
谈老师:
今天下午有时间去了图书馆,看了书找了点资料。尤其是重新看了李友根老师的《人力资本出资问题研究》,还有张维迎《信息 信任 法律》。抓紧时间马上能够把这个很大的问题做个了结,我不是什么研究生可没有时间做那么深入研究。毕竟明天就要上班,也就假期可以很详细的粗糙的写点东西,看点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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