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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本、公司制度及其他

  你所讲到的制度应该去适应文化和环境。姑且不说制度本身就是文化的构成要素就能证明这是一个伪命题。就是从法哲学上看,这也是一个强盗逻辑。制度有其价值体系,文化和环境更多是现存的。现存的不等于就是合理的。用实证的结果取代价值(准确地说应该是规范)评判,迁就实然而回避应然,不是法学者的思维。当然关于文化环境你没有讲清楚,我揣度你讲的是信用文化。你或许认为在缺乏信用的中国搞人力资本出资,太不现实。但是我认为中国从来不缺信用文化,儒家文化两千年来一直在讲这个东西。与西方不同的是,中国的信用文化缺乏制度载体,尤其是契约信用。另外中国缺乏商文化这倒是不争的事实。人力资本出资强调契约,强调商人素质的培育,这个对于中国的契约文化和商文化的培育,是有裨益的。
  另外,你依然坚持两合公司制度解决人力资本出资问题。我不否认两合公司制度是一个方面。但其作用有限。对于我指出的强制的两合违背股东平等和股东自治原则,以及两合缺乏法律实效的问题,希望你能正面回答我。
  谢谢你传来的讨论资料。产权与大陆法体系如何融合,坦率地说这个问题我驾驭不了。产权概念体系与物权概念体系,就像两个自说自话的聋子。我也曾受过系统的经济学训练,但是我倾向于认为产权与法这种宏大的讨论还是应该多些精确考量。在法学领域,知识产权如何进入大陆法传统民法体系,是我们讨论产权概念的法律化的一个非常好的切入点。多做这方面的考察,应该比宏大研究更容易有所收获。人力资本产权,我初步的理解,要走的就是知识产权的道路。
  希望我们的讨论进一步深入。
  祝一切如意!
       谈萧
  谈老师:
  谢谢您那么快的回复。其实是您没有发觉到,其实在实务中有些律师学术水平也是很不错的,再者到了工作岗位上实践和业务的结合,很多人都从0开始学习法律,其进步也是很显然的。有位中行的高人就说终身学习,沃顿商学院有位教授就是73岁拿到llm,80岁左右拿到sjd。可以想象他们是怎么学习,再者中行这位强人cfa3级,外加在读清华大学法学博士(考试进去的)。
  这里介绍您去看看梅里曼《大陆法系》,其实对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比较,大陆法系在发展过程中间走过很多历程,两者融合也是比较紧密的。在萨维尼以后,英美法系也发现需要有结构,不能缺少对于结构和体系完善。其后包括概念法学发展都对英美法系产生很大影响。为此,不能简单的说工业社会和知识社会如何,我觉得介绍您一篇文章许成钢教授的《不完全法律制度和金融监管体系》关于如何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背后监管体系,有一定的见解。还有一篇《公司法六国比较发展》,关于公司法在法国体系,德国体系,英美法系当中作出了比较。这里我还是要说:制度应该适应文化,应说蒋大兴老师绝对没有错。而且此处比较都有相关的体系选择中,都发现法律移植效果都不是很好,恰恰是文化和制度的缺失。
  关于信用文化的讨论,这里我看见高庆余教授关于信用经济讨论时候,比较了中国长久以来的社会经济发展和信用文化建设,讨论在儒家思维缺失下中国信用制度崩溃。同时,张维迎教授在自己信用、经济、法律上讨论了法律和信用的制度建设问题,而且引来很多争议和讨论,关于如何建立信用,信誉社会都是很不错的想法。但是在实践中,我的确感到社会信誉缺失严重,尤其面对风险处理时刻,都会发现对方在欺骗上做足了文章,这点郎咸平说得很好中国的社会制度和信用是比较大的问题,应该学习英美制度加大惩罚力度。
  关于消法49条的问题,网上争议也很大。应该说很显然最高法院在做此处解释的时候,都不愿意承认这个是惩罚性赔偿。我相信您也关注过这个问题,尤其是如何解释惩罚性的概念的时候,高院是有意回避了。但是在德国和法国,尤其在日本普遍接受这个概念,但事实上德国处理方式和中国相似都是类似补偿方法,现在最为主流观点是认为在49条中50%是补偿,50%是惩罚性赔偿,其作用起到一定的预防和遏制作用,保护消费者权益。还有最近的关于行政赔偿法上,也是将要建立一套比较完整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再者关于精神补偿的问题上,也有学者坚持用惩罚性赔偿的概念,这点上好像王利明教授就是那么看的。这点问题,我觉得可以研究美国的系统的,我相信国内很多学者尤其是经济学上学者或是博士都有自己的见地。我就看见过浙江财经学院一位老师关于中国诉讼模式比较上经济学分析,用数量经济学模式去分析转型期间的中国诉讼模式和框架。也有很多喜欢用科斯定例或是不完全合同,产权理论去分析法学问题,这些都是经济学和法学的结合。应该说这些都归功于芝加哥学派对于经济学完美阐述,将经济学运用到各个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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