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从1954年
宪法,到1975和1978年
宪法,再到1982年
宪法及其1990年代的几个修
正案,所有制关系中有一条曲线清晰可见:从国家积极抑制和消灭私有制成分,到这些成
分重新出现、发展并且日渐得到国家承认。尽管这一过程尚未完成,发展的方向却是清楚
的,那就是,不同所有制并存的局面正在形成,而且,只要这一社会发展的方向不变,所
有制概念的重要性就会降低,直到被普遍所有权的概念取而代之。
这不是虚幻无根的预言,有历史为据,有现实为证。
如前所述,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
宪法没有也不需要特别规定所有制,尽管这些国家
可以有国营经济,可以有公共财产。我说“绝大多数”,是因为确有少数国家,它们的宪
法中有许多我们非常熟悉的表述,比如1972年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
宪法
》和1992年的《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还有一些国家,它们以前的
宪法与我们的相
仿,但现在有了重大改变。有趣的是,其中一些国家的
宪法仍然保留了所有制传统的痕迹
,如1993年《俄罗斯联邦
宪法》第
8条规定“对私有制、国家所有制、地方所有制以及其
他所有制形式予以同样的承认和保护”;1996年《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第13条有类似规
定:“所有制可以是国家所有制和私有制。国家给予所有人从事除法律禁止的活动以外的
经济活动和别的活动同等权利,并保障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发展同样的保护和同等的条件。
”
在我看来,所有制概念在这些地方已经变成一个无害的表述,尽管如此,在将来更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