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制概念降低了财产和所有权概念的重要性,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在
宪法的结构
上,所有制概念对无论财产还是所有权都是决定性的。这种决定性也包括所有制在规范上
的等级序列。
1954年
宪法提到的所有制形式有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个体所有制和资本家所有
制。而在1975年和1978年的两部
宪法中,只剩下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虽
然被允许存在,但必须是在“基层组织统一安排和管理下,从事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不剥
削他人的个体劳动”。
宪法同时还要求“引导他们走上社会主义集体化的道路”。1982年
宪法修正了这一立场,不但提到“个体经济”,而且肯定“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
济的补充”。1988年的
宪法修正案增加了“私营经济”的范畴。到了1999年,新的
宪法修
正案更把“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由“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
充”提升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超越所有制的所有权
上面这段所有制小史中至少有三点很耐人寻味。首先,
宪法上的所有制其实只是公有
制。理论上,至少自“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中国已经不存在私有制。自然,
宪法也
不承认私有制。因此,
宪法文本中与公有制相对的,不是私有制,而是个体经济、私营经
济,充其量被称作“非公有制经济”。
其次,语词上的不平衡折射出范畴之间价值排列的高下。因此,非公有制领域内的财
产和所有权,当然不能与公有制上的财产和所有权相提并论,要求同等对待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