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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大陆地区司法改革的几点思考

   (五)有些司法机关名不符实,即名称不能充分表明司法机构的性质,使社会公众对其职能和性质不能充分理解。如“法院”一词表明其职能过于笼统,不能充分的表明法院是大陆地区“审判机关”。又如“监狱”一词只表明了惩罚职能,而对以改造人为宗旨的职能表明不充分,使人们对监狱的主要职能不了解,在罪犯的改造上不容易获得社会力量的大力支持。另外,由于古代监狱的黑暗和目前影视剧对监狱妖魔化的宣传和展示,使用“监狱”名称使人们容易和恐怖、黑暗与野蛮联系起来,因而,以"监狱”一词命名大陆地区刑罚执行机关的名称已不适宜。
  二、对大陆地区司法改革的几点构想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大陆地区执政方式的重大变化,也是国家治理方式的重大发展,它标志大陆地区执政方式将从主要依靠政策手段转变为法律手段,把国家和社会的治理纳入法制的范围,形成完整、统一、和谐的管理机制,共同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依法治国必然要求大陆地区司法制度的全新改革。这场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以保证司法公正为目标,不仅要求司法部门内部管理机制应改革和完善,而且要求国家应有一个统一、协调和运转自如的一体化整体设计,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法制保障”或。笔者认为,应采取如下改革措施:
   (一)重划职能,使司法机关各司其职。依法履行职能是国家机关履行职能的主要依据,因此,建议将目前大陆地区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行政事务和法院和公安机关的司法鉴定(包括公安机关的)、人民调解、国外司法协助等职能以及政府法律事务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行使。将目前大陆地区检察院的贪污贿赂、司法机关侵犯公民民主人身权利的案件侦查权分离出来,成立大陆地区政府直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总局”,由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总局行使此权,检察院专司法律监督权。将大陆地区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行使部分刑罚执行权分离出来,交由司法行政机关行使,人民法院专司审判职能,公安机关专司治安和刑事侦查职能。这样以来,大陆地区公、检、法、司各司其职,在刑事案件的办理中互相监督,共同维护法律的正义和社会的公平。
   (二)精简机构,使司法机关工作高效。将大陆地区各级政府设置法制办公室和司法行政部门合二为一,组建主管我国司法行政职能和政府法律事务的“法务部”,并成立由法务部主管的中国司法鉴定管理中心、中国公民调解管理中心、中国国际司法协助管理中心、国家刑罚执行管理总局和国家法制局。将大陆地区各级法院和检察院的警察机构改为“公安部(厅、局)驻XX法院(检察院)警戒护卫总(支、大)队”,将大陆地区各级将法院和检察院的书记员管理机构改为“法务部(厅、局)驻XX法院(检察院)书记员管理局(所)”,实行“双重领导,以法(法务部)为主”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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