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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大陆地区司法改革的几点思考

   (二)有些司法机关领导、管理等体制设立没有体现司法机关的性质,导致司法机关领导、管理等体制不顺,使司法活动难以做到独立。如大陆地区审判机关设置地方化,即按照行政区划与各级政府对应设置,使审判机关不可避免受到地方行政干涉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公正难以完全彰显。大陆地区检察机关虽由上级领导,但是其领导由同级人大的选举产生,地方主义的干扰因素依然存在,检察的正义性也受到一定程度的玷污。刑事执行权在全国范围内是应该统一的,可是大陆地区却由不同部门和不同层次的机关行使,其刑罚执行的公正和效率也不能令人满意,如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对有期徒刑余刑一年以下、拘役、缓刑、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的执行;法院负责死刑立即执行、罚金、没收财产刑罚的执行,监狱负责死缓、无期和有期徒刑的执行,使刑事执行主体呈现多头执法的格局,不仅不利于法制的统一,也不利于刑罚效益的充分发挥和提高,更不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无益于依法治国的目标实现。公安部门是我国重要的内卫力量,可是大陆地区现行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使基层公安机关的领导权过度集中于地方,始终影响着“条”得统一指挥。各级党委政府按“以块为主”的要求强调拥有对公安机关的绝对领导权,各级公安机关以“条”的要求来迅速处理大量的、复杂的公安业务问题,形成了对公安机关的多头多块领导和指挥的局面,特别是对跨区域的刑事犯罪、区域之间的重大治安问题等,往往难以做到在更大区域内的统一指挥、统一行动,尤其是一些基层公安局领导感到为难的是,由于“条”与“块”关系不协调,上级公安机关的一些命令、指示与当地政府指令有出入或有不同要求时,基层公安机关对于执行不执行、先执行后执行无所适从,政令与警令矛盾,最终是“吃谁的饭、干谁的活”,将上级公安机关的命令、指示放在一边,或是将两方的指示通融执行,直接影响到了大陆地区社会治安的好坏和社会治安大陆地区各地不一的情况,使公安效能大打折扣。
   (三)有些司法机构设置重叠,既造成部门之间职能不清又造成国家财力、人力和物力的浪费,更使司法行政效能难以提高。如司法行政部门是代表政府行使司法行政职能的部门,可是大陆地区在各级政府部门内又设置了“法制办公室”,不但违背了政府机构设置统一、精简的原则,也使政出多门,最终违背机构设置的效能原则。
   (四)有些司法机关工作机制不畅,使司法机关难以做到公正和高效。大陆地区法院实行的两审终审制,其审级显然过短,它既不符合国际大多数国家实行的三审终审制的做法,也使有些“冤”案在两审终审制中不见天日,正义性不足以彰显。如目前监狱内部分罪犯和社会上自由公民的申诉案件的增多,除了无理缠诉的因素外,不排除因审判级别过短,对案件的监督力度不够导致对案件的审理不公引发的申诉因素;再如近年炒的沸沸扬扬的“佘祥林”案的发生也与审级过短对案件的监督力度不够因素有关。这里比者需要指出的是一些学者认为,减少审级是为了减少诉讼,减轻人民经济负担,此说笔者不能苟同,因为法律是正义的化身,仅仅为了减少诉讼和减轻人民经济负担缩短审级,则不符合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目的,以减少诉讼和减轻人民经济负担为由而缩短审级犹如画蛇添足,掩耳盗铃。大陆地区检察院行使贪污贿赂和司法机构侵犯民主人身权利的刑事侦查权时没有规定法律监督机关来监督,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会导致权力的滥用和腐败,这几年检察院反贪局频频出现问题就足以说明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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