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中国大陆地区司法改革的几点思考

对中国大陆地区司法改革的几点思考


牟九安


【摘要】为确保司法公正,应对中国大陆地区的司法机关重划职能,使司法机关,各司其职;精简机构,使司法机关高效运行;理顺体制,确保司法机关活动的独立性;畅通机制,确保司法正义和效率;重构名称,使司法机关名副其实。
  

【关键词】司法 体制 改革
【全文】
   中国大陆地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大陆地区的司法工作有了很大的发展,为大陆地区政权建设、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随着大陆地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以及政治民主化进程的逐步推进,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期望值越来越高。由于目前大陆地区在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形成的司法体制尚未根本改变,司法机关与其它国家机关的关系尚未能根本理顺,影响了国家司法权的有效行使和司法职能的充分发挥,再加上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自身的缺陷,司法腐败在一定范围内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威望和公信力。因此,适时推进司法改革,消除司法弊端,增强司法职能,提高司法效率,确保司法公正,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法制保障”,已成为中国大陆地区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现就中国大陆地区司法体制的改革谈一点粗浅的看法,供商榷。
   一、中国大陆地区司法目前存在的不足
   (一)有些司法机关没有拥有完整的国家法定职能,从而造成有些司法机关职能过多或不足,致使有些司法机关该管的没有管,不该管的却管了又管不好,影响了国家司法权的有效行使和司法职能的充分发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可是中国大陆地区法院不仅行使审判职能,还行使部分刑罚执行权,因此其职能不仅有违宪之举也显得过大;另外审执合一不仅不利于互相监督而且分散了法院的审判精力对审判质量的提高肯定有一定的不利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即中国大陆地区检察院是指审查批准逮捕、审查决定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的国家机关。可是中国大陆地区检察院不仅行使审查批准逮捕、审查决定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的职能,还行使对贪污贿赂和司法机关侵犯公民民主人身权利的刑事侦查权,因此其职能不仅有违宪之举也显得过大;另外检察和侦查合一如同“自己的刀割自己的把”不仅不利于互相监督而且分散了检察院的检察精力对检察质量的提高肯定有一定的不利影响。公安机关是中国的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刑事侦查部门,可是它却行使部分刑罚执行权,职能显然过多而且分散了公安部门的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刑事侦查的精力对社会治安的稳定和公共安全刑事案件的侦查肯定有一定的不利影响。司法行政机关是行使司法行政职能的机构,理应对社会法律行政事务代表政府统一管理,可是目前对法、检两院的司法行政事务和法院、公安部门执行的部分刑罚执行事务却无权管理,对司法鉴定、国外司法协助、人民调解等职能也不能统一行使,职能显然不完整。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