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现代环境法追本溯源式的探求,使我们可以初步确认现代环境法的伦理性特征。这就使以伦理性为特性的现代环境法在客观上必然“要求法律必须体现某种伦理精神,必须追随某些道德目标,必须遵循某些价值准则”,而且“法律的有效性就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它是否具有一种现实的道德属性。”[14]对现代环境法的伦理精神进行深入探源的重要意义就在于此!
【注释】前者的代表性论著为:蔡守秋.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后者的代表性论著为:李爱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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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问题有原生与次生之分,本文所称环境问题仅指次生环境问题,即因人类违背自然规律不恰当地开发利用环境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即环境法调整范围内的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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