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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城:SARS时期的大学门禁制度

  其次,现实中,高校学生包括本专科生、硕士以及博士研究生三大类。高校的本专科生招收工作通常需要借助于教育行政部门,甚至可以认为是在完成行政指令: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高考试卷的命题和评阅,并划定各高校在各省的录取分数线。10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命题权由高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分享,前者享有专业课的命题权(法律硕士等全国统考的除外),后者负责外语、政治、数学等科目的全国统一考试,并有权确定全国统一的硕士研究生录取分数线;而博士研究生的入学考试则完全由各高校自主命题和录取。尽管有上述差别,各高校每年的招生人数、类型(计划内非定向或非定向、委托培养)、专业都是由教育行政部门事先决定的,这一点并不因本专科生抑或硕士、博士研究生而有任何区别。因此,就高等教育合同的缔结而言,实际上是一个缔约双方双向选择以及分别在卖方内部与买方内部分别进行缔约机会竞争的结果,即:考生报名的过程(选择高校)即是高校(卖方)之间的竞争,而各高校择优录取考生则是考生(买方)之间的竞争。
  考生最终报到注册是这一契约关系生效的必要要件。此后,学生拥有听课、参加考试并在规定的科目成绩合格后毕业的权利,同时也负有缴纳学费的义务。不过,由于在录取时高校对考生进行了所谓计划内(包括非定向和定向)与计划外(包括自筹经费和委托培养)的区分,因而实际的缴费主体未必都是学生本人。目前,被录取为计划内的本科学生需要自己负担学费,各高校对缴费数额有一定的决定权;计划内研究生虽然不需要自己负担学费,但实际上是由国家代为给付;计划外自筹的学生(多为研究生)需要自己负担学费;而计划外委托培养在理论上则是另一种类型的利益第三人契约,即由委托单位支付学费委托高校培养学生,当然现实中也可能存在实际由学生自己负担学费的情形。此外,当前大学生与所在高校之间还存在着其他许多辅助性的合同关系。比如,寄宿在大学校园(或校园外另设的学生公寓)里的学生与学校之间存在着一个租赁合同;11注册后的学生可以到学校的食堂申领饭卡,不定期充值,并凭借该卡在食堂就餐;到学校图书馆申办图书借阅证;在学校浴室洗澡;到开水房打水等。
  此外,梁慧星教授领衔起草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较之现行《合同法》新增了若干有名合同,其中之一便是“教学培训合同”:学校(教学人)通过教育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的招生计划、在媒体发布的招生广告、散发或邮寄的招生计划,为要约邀请;一旦学生完成学籍注册或学员登记则教学培训合同即告成立。12民法学者(至少是一部分)将学校与学生关系界定为合同关系的意图由此可见一斑。
  不过应当注意的是,法律文本的表达尚不足以完全支持“高校—学生合同关系说”的主张。这是因为《高等教育法》除了规定高校的法人资格和学生的缴费义务,学生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13等以外,还包括了高校校长可依职权“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第41条),高校有义务引导和管理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第56条),有权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的活动(第57条)等内容。现实中,上海某大学将学生当众拥抱、接吻、在食堂互相喂饭、夜深人静“煲电话粥”等列为德育不良行为,14西南某大学以“品性恶劣、道德败坏”为由将假期外出旅行时与男友发生性关系而怀孕的大二女生开除15等事例都表现出高校更为全面地管束学生的意图。因此,在目前情况下,简单地、理想化地将高校与学生看作是平等的合同当事人,不仅有些过于乐观,客观上甚至是在为高校中既存的管制主义做法化妆、遮羞。
  在公权力无限扩张的计划时代,国家计划、行政命令排挤并替代了当事人自发的合同安排。教育领域自然也不能独善其身。集父爱主义的关怀与管束于一身的教育者(学校)代表国家管束受教育者,在对学生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传授的同时,还要提供住宿的公寓、吃饭的食堂、洗澡的浴室等等后勤服务,16甚至要负责安排毕业生的工作。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毕业生就业(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高等教育收费、高校后勤服务等改革的逐步推进,旧有的制度与思维模式不断受到冲击。高等教育如何定位的问题也浮出水面。究竟是继续维持高校的管制地位,还是更彻底地向合同化方向迈进,成了争论的焦点:前述上海与西南的大学用行动表达了自己加强管制的态度,民法学者则提出了把被扭曲的高教关系予以还原的愿望。在笔者看来,《高等教育法》左右逢源的折衷式表述,恰是对转轨时期中国高等教育关系的真实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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