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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城:SARS时期的大学门禁制度

围城:SARS时期的大学门禁制度


姜朋


【关键词】大学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全文】
  
  大学对一切都进行研究,就是不研究他们自己。
  ——[英]帕金1
  “擅自返校是严重的违纪行为。”“检举擅自返校的行为是每位同学的权利和义务。”
  ——吉林大学宣传标语
  突如其来的SARS改变了很多东西,一些原本不可思议的事情在转瞬之间成了现实。许多大学为谋求自保纷纷在“防范非典,避免交叉感染”的名义下建章立制,推行校园门禁,从而在某种程度上把平日里可以自由出入的校园变成了座座围城。
  在这些围城中生活的不仅有为数众多的大学生(本科生、研究生),也包括了高校教工及其家属,以及得到校方授权在校内从事餐饮、百货零售、理发、复印、图书销售等生产经营的人员。然而从现实的情况和许多校方的规定来看,门禁制度所针对的还主要是高校的在读学生(当然也包括“外来人员”)。比如,X大学自2003年4月23日6时起,关闭了B校区东校门以及A校区除东门以外的其它校门,要求本校师生员工一律凭校徽或学生证、工作证、离退休证、出入证进入校门,家属凭本校出入证或其他有效证件进入校园,同时还对外来人员严格实行登记制度,谢绝非紧急公务人员进入校园。226日该校宣布,自27日早6时起严禁校外人员进入校园;校内学生必须持有学校保卫处签发的“特别通行证”,同时配合本人学生证或身份证方可外出4小时,“在校外滞留时间超过4小时(包括4小时)以上者,返校后学校将对其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教职工则可凭本人工作证出入校园,居住在校园内的教职工家属也可以到保卫处领取出入证出入校园(家属区)。35月2日,学生外出的时间上限被调低到2个小时,同时通行证也只能在每天早8:30到晚17:00之间使用。4
  为有效控制学生流动,缩短其在外滞留时间,X大学从5月1日起对外出超过规定时间的学生给予处分。5在这种“森严壁垒、画地为牢”的氛围下,学生因在校外滞留超时而获咎的事例逐渐多了起来。2003年5、6月间,该校至少有十数名本科生研究生因在校外滞留超时而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6其中两名女生仅仅晚回去了15分钟(5月8日上午9:20离校,11:35返回)。7
  校方制定门禁制度,根据教工或学生的身份为其分配进出校园的权利的做法,从另一个角度看就是为校内的学生设定了一项不得擅自外出的义务(对被阻隔在校外的学生而言则是不得擅自返校的义务)。由此引发的问题是,(1)作为公民的学生是否有进出校园的权利和自由?它是否属于一种公民人身自由(或自由行动的权利)?学校当局是否可以以及在何种条件下可以限制(甚至剥夺)学生自由进出校园的权利?(2)学校以滞留校外超时为由处分学生是否合理,其合法性依据何在?(3)更根本的,学校与学生之间究竟存在着一种怎样的法律关系?他们是否就是天生的管束者与被管束者?
  一、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依循常理,人们将学校和学生理解为教育者和被教育者的关系。但这并不是一种法律的评价。在引人关注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8和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9两案中,当事人都是援引《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而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的。这是否就意味着学校和学生之间就是一种行政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呢?笔者以为未必,由于我国《高等教育法》(1998)并未对高校及其学生的法律关系加以界定,因而提起行政诉讼更像是为了解决个案问题而做的策略选择。再有,虽然上述两案都起因于高校拒绝颁发学位,但除了颁发学位证之外,学校和学生之间还存在着其它一些需要法律评价的领域,如交学费、授课、就学、考试等,并不能用行政关系来解释。而将高等教育解释成合同关系的证据则有很多。
  首先,我国《高等教育法》(1998)规定,高等学校是一个可以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第30条),高校学生则有按国家规定缴纳学费的义务(第54条),这说明高校与学生一样都是民事主体,彼此之间存在着权利义务的对应关系:学生交费义务的背面即是学校收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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