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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设定权——中央抑或地方

行政强制设定权——中央抑或地方


李辉


【关键词】行政强制 设定
【全文】
  2005年12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了行政强制法草案。行政强制是属于运用国家机器的强力来直接干预公民的权利义务,因此是一种最严厉的手段。行政强制合理运用,就能够令行禁止,保证有良好的法治社会。反之,如果行使不当,就会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带来巨大的损害。行政强制是一把双刃剑,因此在立法过程中必须要权衡利弊,既要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强制权,但又必须适度,而且要加强监督,从而实现“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
  制定《行政强制法》无疑是我国行政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但是本文主要关注的视角在于根据已有的新闻报道,委员们在分组讨论时一个非常关注的问题是行政强制权的设定问题,也就是哪一级的政府可以规定不同种类的行政强制权的设定。根据草案的规定,“行政强制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对涉嫌违法的场所、设施和财物的查封或者对涉嫌违法的财物的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对涉嫌违法的场所、设施和财物的查封或者对涉嫌违法的财物的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根据《新京报》上的有关评论,大多数委员认为应当将行政强制的设定权统一收归中央,这样才可以防止实践中大量出现的乱设行政强制的违法行为,这样可以切实保护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如以乌日图为代表的多位委员均认为,不应该赋予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权力。乌日图委员表示,《行政强制法》涉及到很多强制行为措施,比如对财物的扣押、对场所和设施的查封、强行进入公民住宅等。“作为政府行政部门,在采取这些措施的时候,应该特别慎重。”但是,我们必须防止思维的简单化、片面化,特别是不能认为只要是将权力一律收上来就万事大吉了。笔者认为在考虑这类重大问题时应当注意时刻保持宪政思维,审慎地通盘地考虑,全面地衡量各自的利弊,防止草率和盲从,以最大限度地给人民带来最大利益。
  笔者认为行政强制权的设定问题更多地是一个实践问题,而不仅仅是一个理论问题。该问题的解决必须依靠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实际过程的观察和思考,需要全面审慎的考量。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行政强制权的设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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