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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合同法的价值

  结语:比较法在中国
  自清末沈家本修律以来,中国法律制度与理念均以西方为学习榜样,中国在法制方面一直处于追随西方的后进国家地位。而后进学习先进的方法也无外乎将处于先进的西方各国法律制度进行比较、辨别优劣,并在此基础上做出符合中国实际的制度选择。但是我们在这方面做得很是不够,比较法学在中国尚显薄弱与稚嫩。尚且不说中国比较法基础理论和比较公法方面的匮乏,即使在中国相对发达的民商事私法领域,比较法研究也只处于起步阶段。的确,我们曾经有过辉煌的民国法律发达史,尤其在私法方面,由史尚宽、胡长清、梅仲协等民法巨匠介绍、解释并在中国生根的大陆法系民法理论与制度和由东吴大学法学院所塑造的东吴精神与英美法基地为比较法学的研究提供了相当的基础和素材,当时的法学界一片繁荣景象。看看在民国民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当今台湾民法学的巨大成就,我们也许就不难想象当时民国民法学研究的发达程度。但其后,中国大陆的民法学(含比较民法学)研究便饱经沧桑与落魄。从“无法无天”到逐步恢复与重建虽说也是一种进步,但却真的无法掩盖大陆民法学在低谷中徘徊的尴尬境遇,更何谈比较法学?中国大陆民法学近些年取得的成就基本上都是建立在台湾和日本对德法两国民法的介绍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而鲜有一手资料的支持。
  当然,中国大陆这些年对英美法的研究也不乐观。昔日盛极一时的东吴法学和东吴精神已成为逝去的回忆,而由沈达明等诸位先生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所创立的英美法研究阵地虽然为中国的民法学尤其是比较民法学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却始终处于中国大陆的法学的边缘,难为主流法学所认可(当然,随着近几年经贸大学法学院之法学力量尤其是民法力量的增强,尤其是05年又拿到了民法博士点,该法学院的地位在法学界也已得到大大的提升)。
  令人欣慰的是,当下中国法学界对英美法尤其是美国法之重要性开始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这不仅仅表现在中国大陆移译美国法学经典文献空前繁荣(由于语言等原因,法学译作一直以来都主要取自英美),更体现在法科院校纷纷成立研究美国法或英美法的专门研究中心等机构,如山东大学美国法研究中心、烟台大学英美法研究中心、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美国法中心、中国政法大学英美法研究中心等,中国政法大学更是于2002年另外成立了中美法学院,并开始招收专业为比较法和美国法的研究生(现在已有两届研究生20余人)。可以预见,上举研究英美法和美国法的各专门学术机构必将会在吸引英美法研究人才、整合英美法研究资源与提升英美法研究水准等诸方面起到积极而巨大的推动作用,从而进一步繁荣中国的比较法(法学)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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