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现代
合同法而言,保持意思自治与遵循合同发展客观趋势的最佳方案,是对合同分部门进行研究和规定。
经济合同作为经济法的组成部分,有助于在政府参与、调控经济中引进民主与法治机制。它是“政府商事合同”,因此既不是民(商)事合同,更不是所谓“行政合同”。将这种合同定位成经济合同,不是纵容国家借助公权力,对合同相对人和经济关系任意进行干预,而是要保证国家在法的拘束下来实现其经济政策,以免重蹈行政任意之覆辙。“公有社会的理想应当这样界定和实现,以便于加强而不是削弱个人自治的意义以及使个人自治与权威彼比相容”[48]。对于我国这个有着国家操办和干预经济的传统的国家来说,建立健全经济合同制度,正是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相吻合的。经济合同是现代法中平等与权威、公法与私法相结合的典范。在统一的民事
合同法颁布以后,对经济合同的深入研究和
经济合同法的完善,理应成为法学界的重要任务之一。
【注释】 作者史际春,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邓峰,法学博士,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工作。
潘静成、刘文华主编《经济法基础理论》,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30页。
参见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338页;刘瑞复主编《
合同法通论》,群众出版社1994年版,第44页;王家福主编《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255页。
参见R.H.科斯《论企业的性质》,上海三联书店1990年版,第8~12页。
参见马九杰、邓峰《企业制度改革方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90页。
江山《互助与自足》,中国政法大学1994年版,第202页。
转引自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87页。
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82页。
参见史际春《经济法的地位问题与传统法律部门划分理论批判(续)》,《当代法学》1992年第4期,第42~43页。
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1页。
前引《现代社会中的法律》,第185页。
参见B.B.拉普捷夫《经济法理论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194页。
参见《苏维埃民法》,中国人民大学1954年出版,“编者的话”部分。
参见哈尔玛季《经济合同制度的比较研究》,《国外法学》1983年第3期,第5~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