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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异化与异化的合同:关于经济合同重新定位问题(二)

  显然,早在我国确立了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伊始,多数国有企业的多数业务不再受制于指令性计划,现行经济合同法规定的经济合同便已名不符实了。以至在经济合同的执法和立法中,不断淡化其计划性或组织管理性质,到1993年修订经济合同法时,将经济合同明确定义为“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而订立的合同”,使经济合同或经济合同法只剩下一具空空的躯壳。这是中国在前苏联东欧国家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商品货币关系”的必然结果。无论是公有制组织、其他组织还是农村承包经营户、私营企业、个体户或公民,它(他)们“下海”拼搏,在市场规律的无情左右下从事经济活动,都应由民(商)法来调整其契约关系。因此,现行《经济合同法》已经成为调整主体间合同关系的民事合同法或“商事”合同法。以经济目的性或者仅从名称上做文章——如以“购销”来代替“买卖”,是不能区分民(商)事合同和经济合同的,这不啻为对二者本性的抹煞。 
  2、如何对经济合同重新定位 
  经济合同今安在?这个问题,困扰着关心中国合同制度发展的各等人士。我们认为,计划经济传统的经济合同向民事合同回归,顺应了社会经济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它是对我们原先违背客观规律、搞官僚行政命令性经济的适当回应,然而,从市场经济或世界经济发展的总趋势看,经典民事合同的异化也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经济合同则是这种异化的典型、普遍的形式。 
  经济合同的本质,是国家或政府在经济活动或经济管理中,将其意志直接体现到原本是私人自治的契约关系中去。而这并非计划经济所独有。在合同发展的异化过程中,国家普遍意志及其具体要求不断向合同内部渗透,且合同中的非财产因素增加,引起国家的普遍意志和特殊意志对私人自由意志的否定。其深刻背景,就是国家与市民社会间的藩蓠被冲破,现代国家对经济实行全面参与和干预。在西方国家,政府设立企业,直接参与经济活动或经济关系,为招标、定(购)货、发包、出租、出让、信贷、担保等行为,订立或参加各种经济性合同关系,也是普遍现象。如政府投资基础设施或其他事业时订立定(购)货合同和工程承包合同、政府与企业订立承包经营合同或租赁合同、政府与开发商或其他厂商订立土地买卖或租赁合同、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订立借贷合同、国家政策性银行与一般企业订立借贷合同和担保合同、政府与企业订立担保合同,等等[39]。即使在私有制的大本营——美利坚合众国,在30年代的大萧条之后,政府也已成为创造“公共资本”的“一极”,稳定地相对于创造私人资本或市场资本的另一极——私人企业。因为在罗斯福新政时期,就把“把经济权力的基本来源从私人机构成分移交给了公共机构成分”[40]。诸如合成橡胶等高分子化合、航天、电子、电脑乃至当今风靡世界的Internet等产业,都是由美国政府直接投资经营、推动而发展起来的。由此,规范政府的经济及合同行为的制度,不仅已成为发达国家的一项新型的经济法律制度,而且还成为国际经济法及国与国之间政经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众议院甚至专为一项政府合同通过法案,以阻止全美科学基金会购买日本电气公司(NEC)的巨型计算机;日本则扬言要根据世贸组织(WTO)的政府采购协定,向该组织起诉美国。[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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