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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制权正当行使的制度经纬


阀制是指公司的股东大会在投票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采用一股一票的制度,对应的概念是一人一票的民主制。19世纪中期以前,美国许多州的公司法都确认过民主制方式,之后逐渐改变为财阀制。参见朱羿锟著:《公司控制权配置论——制度与效率分析》,经济管理出版社出版,2001年8月第一版,第18页。

关公司董事会和董事的权力来源在法学界有两种看法:一是认为依据契约取得,即主张董事通过与公司签署聘任契约和授权契约而获得管理公司事务的权力,董事是公司的代理人;二是认为董事对公司进行管理的权力在公司法中已有明确规定,董事的权力是法定的,一般不允许公司通过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加以限制,而股东会经过选举产生董事,是公司股东会依法履行的程序,由于法律规定董事会代表公司,因此股东会不能不选举董事会。作者认为,综合两种观点的说法是恰当的。参见甘培忠著:《企业与公司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2004年6月第三版,第308页。

里讲“检验”,是就公司控制权正当行使的程序性结构而言的,因为控制权的存在首先处于事实状态,对其行使是否正当提出挑战一般是在诉讼中评价,而“检验”一词恰恰反映了这种程序的特点。
 
  商业判断规则是美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发展并完善的一项指导审判涉及董事、经理行为案件的规则。董事们掌控公司,需要在许多事项上参与讨论,发表意见并会通过投票或者自行决定的方式做出对公司产生效力的决策。由于公司经营内容的万千变化和多样性,在董事决策可能涉及失当或者存在信义义务违反的情况下,股东、或者公司对董事可能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在这类案件的审理中,一个基本的事实存在是这样的:商业经营活动本身具有风险含量,董事的判断和决策是根据公司当时的情景做出的,审理活动则是在冗长的程序中细细品味,结论形成的成本付出完全不同,法官在没有任何盈利压力的环境中审视专业人员的临机处置行为的妥当性当然是“事后诸葛亮”。伯利和米恩斯甚至断言:“就本质而言,在经营管理公司方面,法院并不擅长,所以法院不愿、也不敢介入公司商业运作的事务中。”(See Adolf A. Berle & Gardiner C. Means, The Modern Corporationand Private Property, p.336.)伊斯特布鲁克(Frank H. Easterbrook )和费舍(Daniel R. Fischel)在《公司法的经济结构》一书中曾精辟地提问:“为什么法院可以裁定工程师是否妥当地设计了喷气式的压缩部件(the compressors on jet engines),可以裁定农民是否依照行业标准提供了石榴(pomegranate),可以裁定狱政管理是否对囚徒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损害,却在判断公司经理没有解雇行为轻率的员工是否构成过失时,犹豫再三?”(See Frank H. Easterbrook & Daniel R. Fischel, The EconomicStructure of Corporate Law,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1), p.94. 转引自罗培新著:《公司法的合同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2004年4月第一版,第278页。)虽然法官不能够对董事决策的技术事项做出任何判断,纯粹技术内容的判断法官也可能借助专业机构的鉴定,但法官仍不能避免就审理事项发表司法意见,商业判断规则正是基于这种情景在诉讼中形成,并且由法官加以总结完善。特拉华州最高法院认为,商业判断规则时这样的一个假定,即公司董事在做出经营决策时是以透彻了解情况为基础,怀有善意,并且真诚地确信所采取的行动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如果董事们证明自己在履行职责时满足了上述条件,法院就会支持董事的立场。推翻这种假定的前提是原告承担相反的举证责任。美国法学会起草的《公司管理项目》第4. 01条(C)项给商业判断规则所作的标准定义是:如果公司的董事或经理人员在做出商业决策时,具备以下的三项条件,他或者他们就应当被认为正当地履行了职责:1.董事或经理人员与该项交易或商业活动不存在利害关系;2.他们有正当理由相信自己已经掌握了准确、全面的信息;3.有理由相信所作的判断和决策符合公司的最大利益。从这些解释可以看出,法院在介入商业决策的诉讼中,法官并不是关注市场、交易的成本与收益、交易的后果,甚至商业活动是否超出了公司的营业范围(即公司章程确立的目的),而是还是以信义义务和勤勉义务作为司法判断的依据。从这个角度看,商业判断规则是指豁免管理者在公司业务方面的责任的一个规则,其前提是该业务属于公司权力和管理者的权限范围之内,并且有合理的根据表明该业务是以善意的方式为之。“The presumption that in making business decisions notinvolving direct self-interest or self-dealing, corporate directors act on aninformed basis, in good faith, and in the honest belief that their actions arein the corporation’s best interest. The rule shields directors and officersfrom liabilities for unprofitable or harmful corporate transactions if thetransactions were made in good faith, with due care, and within the directors’or officers’ authority. ” See Black’s Law Dictionary, 7thedition, West Group.1999, p.192.

于公司控制权存在本身利益和衍生利益的观点是作者提出来的。作者发现,国内法学界所有讨论公司控制权的论文和著作几乎无一例外地存在一种倾向:凡是提到公司控制权,就马上讲到对控制权的监管,讲到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讲到派生诉讼,还会举出若干国内上市公司大股东如何通过关联交易霸占公司资财的案例云云。少数文章虽说明公司控制权是一种权利,也会谈到法律对控制权的认可以及控制权对发展企业集团、扩大生产规模所起的作用,但是对公司控制权的正当利益所在,既不知其然,更不知其所以然。实际上,公司控制权的本身利益和衍生利益都是合法的利益。公司控制权在实践中往往被激烈的争夺,而法律又认可公司控制权的合法存在,如果公司控制权被正当行使就不会给控制主体带来利益的话,控制权的争夺岂不成了“黑帮之间的码头大战吗”?公司控制权的本身利益和衍生利益在实务中如何体现,特别是在“控制者不能把自己的利益和公司的利益放在相对抗的位置”这种法律规范面前,情况变得非常复杂,法律的处理就不能用一句话规范解决,必须抱有极高的谨慎。这样做的前提是必须在法律上首先解决公司控制权的本身利益和衍生利益的合法的边界问题。在理性的商业社会,不能指望控制者控制公司的行为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过往的法律研究,确实缺乏对控制权利益构成的实证分析,往往掉在“公司治理结构”的陷阱中观天之一角。

人称美国为“公司世界”,这里借用以表达公司存在和活动的空间范围。美国大使馆文化处于1983年编辑出版的《美国经济概貌》第二章中讲到:“资本主义这个词是卡尔·马克思创造的。他脑海中想到的是集中控制。而大多数美国人则把资本主义看作是‘自由企业’。”参见美国驻华大使馆文化处编辑出版《美国经济概貌》(An Outline of American Economics),1983年4月第一版,第15页。

dolf A. Berle andGardiner C. Means, The Modern Corporation and Private Property, New York, The MacmillanCompany, Reissued January,1933 and Reprinted March, April,1933. p2.

“Since direction over the activities of a corporation is exercisedthrough the board of directors ,we may say for practical purposes that controllies in the hands of the individual or group who have the actual power toselect the board of directors,(or its majority),either by mobilizing the legalright to choose them― ‘controlling’ a majority of the votes directly or throughsome legal device― or by exerting pressure which influences their choice.”Ib∙ Id, p. 69.

于控制权的权利内容,学者和法律文件的表述很多,晚近的研究结论多将主要方面集中于对公司有主导的影响力的认定上。如:美国学者P. I. Blumberg在1983年出版的《CorporateGroups: Procedure Law》中讲:“the power to elect a majority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of thecomponent thus the power to direct the management of its business and affairs”.美国联邦证券委员会认为控制权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指挥或者操纵指挥公司的管理和政策的权力,无论是通过有投票权证券的所有权、契约还是其他方式。美国法学会在其1992年完成的《公司治理原则:分析与建议》(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Analysis and Recommendation)中归纳控制权时认为,是直接或间接,单独或者与一个或多个他人达成安排或共识,对一个商业组织的管理或政策施加控制性影响的权力。我国财政部于1997年5月22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对“控制”一词作了定义:认为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联邦德国《股份公司法》第17条对从属企业与控制企业的关系规定:“从属企业是在法律上独立的企业,另外一个企业(支配企业)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对该企业施加决定性影响。”

司相机治理(contingent governance)是指公司控制权随公司绩效或经营状态的变化而发生变化,以使公司治理结构在公司运行中常常保持有机的动态应变,其核心是围绕公司绩效的变化而调整控制权转移的方向、速度和效率。公司治理结构无论采取何种模式,如果没有相机治理机制的微观调控就如同一辆没有速度变化和方向移动的汽车。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司的相机治理就是动态治理,是根据主要由公司绩效所体现的企业内外环境的变化对控制权的前次分配做出适应性的重新安排。相机治理的调控手段主要有:重组,购并,改组董事会,分立,重整、破产等。在不否定和不准备取代内部人控制的治理局面的情况下,相机治理可以改变管理团队的决策力和科学性。参见 = 1 \* GB3 ①林浚清、黄祖辉著:《公司相机治理中的控制权转移与演进》,载《财政论丛》,2003年第一期,第80页; = 2 \* GB3 ②(日)青木昌彦著,张春霖译:《对内部人控制的控制:转轨经济中公司治理的若干问题》,载《改革》,1994年第6期,第17-20页。

见吴斌、翁恺宁著:《基于控制权收益的大股东与公司治理关系分析:文献综述》,载《世界经济文汇》2003年,第二期,第71-73页。

果特殊的法定公司形态或公司契约中存在特殊的安排,就可能改变按照股权比例确定积累资产和分配盈利的普遍性做法,如我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外方投资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实际上就是外方可以从企业的利润中按约定的期限和比例先行多分,合作期限届满时的企业全部资产留归中方。另如某些公司特别是美国公司实行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做出让公司的管理层按约定的条件(主要是指公司的业绩及股票市场的表现和买进股票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安排,或者约定把公司盈利的一定比例直接奖励给管理层等等。这些情况可参见 = 1 \* GB3 ①甘培忠著:《企业与公司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2004年6月第三版,第188页; = 2 \* GB3 ②甘培忠著:《“经理股票期权”的法律分析》,载《政法论坛》2002年第2期,第45页。

业净资产是会计制度上的概念。美国财务会计准则规定,“权益或净资产是某个主体的资产减去负债后的剩余权益”;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所有者权益是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包括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投入资本以及形成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参见刘燕著:《会计法》,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2001年2月第一版,第298页。

见宋冬林、张迹、赵利胜著:《控制权机制对公司治理的影响》,载《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3年第一期,第56页。

前注。作者在文章中论述道:“股东、企业债权人、经营者和工人四方的利益关系可用如下关系加以界定。如果令X为企业的总收入,W为支付给工人的合同工资,R为对债权人的合同支付。假定X在0到X之间分布(其中X是最大可能的收入),工人的索取权优于债权人。那么,状态依存所有权说的是,如果企业处于X≥W+R的状态,股东是所有者;如果企业处于W≤X<W+R的状态,债权人是所有者;如果企业处于X<W的状态,工人是所有者。进一步讲,由于监督经理是需要成本的,股东只要求一个‘满意利润’,即存在代理成本下的最大利润。只要企业利润大于这个满意利润,股东就没有兴趣干涉经理,经理就可能随意地支付超额利润(如用于在职消费)。假定π是这样一个满意利润。那么,我们可以说,如果企业处于X≥W+R+π的状态,经理是实际的所有者。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简单的将股东作为公司所有者的说法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误导。从以上分析角度不难得出:现代公司制企业追求的目标,不过是保持股东满意的、可以接受的最低限度的投资回报,一旦超过这一限度,就要牺牲利润来提高经营者的效用。经营者同样作为理性的个体,其行为的效用最大化,要求利用企业资源给经营者提供工作乐趣。”这里,作者解释的状态依存所有权的说法,在法学上难以成立,所有者、职工、债权人在公司中的位置安排是一种制度的产物,各自具有不同的风险关系,利益存在和实现的途径不同不一定就是不同阶段的所有权,经济学界受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影响过深,对所有权的概念随意性太大,是不足取的。这是我的评价。

制权溢价是指控制权交易中超出股份的市场价值的利益,一般为控制股东享有。

关股票期权的问题,请参阅甘培忠著《“经理股票期权”的法律分析》一文和其他相关学者论文和论著。本注释所示论文载于《政法论坛》2002年第2期,第45页。

古典企业是经济学界中新古典学派对小型公司特别是家族式公司的称谓。这类企业采取有限公司形式的居多,股东拥有所有权和控制权,在控制权由股东会和董事会分享的情况下,股东会对董事会拥有直接的较大的监督权。

种做法类似于帝国政权由皇帝提前宣布立“太子”或“储君”,在世界其他国家公司法中尚未发现有此创造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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