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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学角度认识马克思

  三是此时期的理论活动主要集中于法学与政治领域。在《莱茵报》时期,马克思撰写文章涉及当时的诸如出版自由与劳动人民贫困等一系列极其敏感的问题,当时马克思的理论兴趣主要集中在法学和政治学领域,并提出了不少诸如“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法律应该是事物的法的本质的普遍和真正的表达者”等闪光的思想观点。但总的来说,这些不构成马克思理论的主要内容,也不构成其对法学理论的主要贡献。
  ( 2 ) 第二阶段,对现实进行科学考察与批判,创立唯物史观基本理论时期,时间是1843年《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发表到19世纪70年代停写“资本论”。
  这一阶段的主要理论贡献在于,提出了诸如“市民社会决定国家”、“法的关系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和五种社会经济形态历史更替等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和理论。其中,唯物史观的创立,从法学的外部领域为后来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提供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社会历史观念,这也是马克思对法学理论的最主要贡献。这一时期提出的资产阶级法律是奉为国家意志的资产阶级意志体现的观点,在马克思本人思想中并未占有明显的地位,而是附带提出的观点。只是后来通过列宁的积极强调和阐述,被纳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教科书,并构成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核心命题。
  ( 3 ) 第三阶段,即马克思晚年阶段,其理论焦点从西欧转向以前较陌生的东方社会,反思五种社会历史形态的理论模式对东方社会的适用问题。19世纪70年代,马克思出人意料地停止了《资本论》的修订工作,开始阅读大量新问世的、以古代社会形态为研究对象的人类学著作。这段时期里,马克思曾令人惊异地一改过去的看法,认为俄国等东方国家可以跳越资本主义的发展阶段,直接由落后的封建社会进入共产主义。这标志着马克思开始重新审视以前的五种经济形态的理论模式,探索与西方社会不同的东方社会的历史发展问题。马克思这一时期的理论活动对法学有何影响和潜在意义,目前学术界还探讨甚少。
  二、法学外部领域的贡献----在马克思与孟德斯鸠、黑格尔、梅因之间的比较
  按照美国法学家帕特森的说法,法理学研究可分为两个方面: 一个是法的内在方面; 另一个是法的外在方面 (参见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P3,北京大学出版版92年版) 。由法学的外在方面继续向外延伸,还存在一个范围更为广阔的、环包着法理学学科、并构成其成长背景的理论学科领域,这就是哲学、社会和历史学领域。我们可以把它们统称作是法学的外部领域。任何一种法学理论,都是在一定的哲学和社会历史理论的背景下产生的,是一定的哲学、社会历史理论影响的产物。自古以来,法学外部领域对法学本身的影响是巨大和深远的。只要看看社会控制理论、行为科学、语言哲学、唯物史观、哲学思想对社会法学、行为科学法学、现代马克思主义法学和黑格尔法哲学的影响,我们就不难搞清这种影响的性质和意义。马克思对法学理论的贡献,主要就是在法学的外部领域完成的。这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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