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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学角度认识马克思

从法学角度认识马克思


蒋立山


【关键词】马克思 法学
【全文】
  
     从法学角度认识马克思
  《中外法学》杂志1994年2 期
  
      蒋立山
  对于马克思对法学理论的影响、贡献,学术界已经做了不少有益的研究。然而,还有两个问题有必要提出加以研究:一是马克思对法学的影响、贡献是在怎样一种学科意义上完成的?二是马克思除了对法学理论建设有重大影响、贡献外,还有没有一些遗留下来的对法学理论有重大意义的问题?
  本文认为,第一、马克思对法学理论的影响、贡献,主要的并不是在纯粹法学意义上完成的,而是在法学的外部领域完成的。其中,以唯物史观的创立最为重要和影响深远。除此之外,马克思也零散地提出过一些涉及法律方面的较为重要的思想和观点,但这并不是马克思理论实践的主要方向,其在法学意义也远不如唯物史观的影响重要。第二、马克思既给我们留下了许多完整的、科学的、对后世影响深远的理论著述,同时也遗留下了一些相对不完整的、不甚明确的、零散的论述和悬而未决的问题,其中有些问题对法学理论很有意义。这主要是指应然法与实在法的关系问题、关于法是统治阶级意志体现观点与国家职能双重性观点的衔接问题,以及马克思晚年理论研究的转向和对唯物史观反思对法学的重大潜在影响问题。加强对这些遗留问题的研究,也是全面研究马克思法学思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从三个阶段全面考察马克思的法律思想
  谈到马克思的法律思想,人们往往注重其主要思想形成和成熟时期的一些著作,而很少考察马克思思想的全部历程和发展变化,尤其是很少注意马克思后期或晚年的思想发展。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阶段考察马克思法学思想的发展: 第一阶段是价值观初步确立时期,即青年马克思时期; 第二阶段是创立唯物史观时期; 第三阶段是晚年的思考与反思时期。
  ( 1 ) 第一阶段,价值观确立时期。时间是从1835年马克思大学期间学习法律到1843年《莱茵报》被查封。这一阶段有三个特点:
  一是初步树立了以自由、理性、人的尊严等观念为核心的价值观念。马克思是在弥漫着启蒙思想的环境中长大的,康德的理想主义法学观,是他从事法学探索的最初思想指导。后来,马克思从康德转向黑格尔,但并没有彻底抛弃康德的理想主义法学观。因为在黑格尔那里,价值观的核心仍然是以理性主义为基础,高扬人类的理性、尊严与自由。所以,强调人的自由、价值与尊严,是马克思从事理论实践的最初的价值基点,并对马克思后来的理论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是思想发展轨迹从理性转向现实,从价值转向实证,从确立价值观念转向对现实的价值批判。马克思大学时期曾经构想过一种法哲学体系,后来发现这个理论体系只是康德、费希特法学的“翻版”,并且处处充满矛盾和错误。1837年,马克思开始转向黑尔。从1842年起,大学毕业后的马克思在《德国年鉴》上发表了一系列论战文章,以黑格尔的理性国家观念为价值尺度,抨击普鲁士的书报检查令、森林盗窃法令和等级议会。但是,在以黑格尔理性国家观为武器批判现实的同时,这种理性国家观本身的不足也显示出来。这主要是指黑格尔理性国家观与现实之间存在的尖锐矛盾。这导致马克思开始从以理性主义国家观念为武器批判现实转向了对现实本来的客观关系的批判与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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