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鲟鳇鱼、松花江和太阳岛:你们是否有权控诉人类行为对你们的侵害?

  毫无疑问,我们的观赏利益受到了侵害。观赏利益毫无疑问是一种合法权益,属于民事权益的一种。既然我们的合法民事权益受到了侵害,那么当然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被告导致了松花江水污染事故并对我们造成了损害,因此,我们当然有权作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可以预计,随着国人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态环境的恶化,对于优美环境的欣赏权益一定会得到法律上的确认。当美景越来越成为一种稀缺资源的时候,它成为权利客体的时机就指日可待了。从小我们就知道我们伟大的祖国山川秀丽,而如今面对越来越严重的污染状况,如果我们还不改变观念,不将对美景的观赏利益作为公民的一种民事权利保护起来,也许我们的后代将很难享受到我们如今也越来越稀缺的秀丽山川! 
  3.关于本案三被告及其它们之间的联系 
  本案三被告之间存在着紧密的投资持股关系,虽然具体实施侵权的机构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但是它是一个非法人机构,它与其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为一家企业,而第一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母公司,其对所属子公司的化学污染风险疏于监管和防范教育,应当对子公司的严重侵害社会利益的行为承担共同责任。事实上,世界各国中但凡发生子公司对公众和社会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事件时,司法上均会采取否定子公司法人人格、追索母公司侵权责任的措施以补偿公众和社会所受侵害的利益。本案中,三被告无疑应当对侵害行为承担共同责任。(见证据8:“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控股公司组织结构”,中国石油集团公司网站,http://www.cnpc.com.cn/hzyjl/ywlx.htm ) 
  4.关于本案第三人的问题 
  本案中的六个第三人,它们作为政府职能机关,或者专司环境保护职责,或者承担松花江水体生态平衡的维护以及国家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鲟鳇鱼的保护职责,案件本应当由它们提起,但是它们限于某种情势未能更好和妥当地采取行动,所以我们就要担当。考虑到本案胜诉后,三被告支付的赔偿资金须由公信力强、并对松花江负有环境和资源管理的机构加以管理和支配,所以我们在本案中将上述机构作为第三人列入诉讼,以督促他们承担法定职责,由他们各自或者联合动用部分行政资金建立松花江生态维护基金,而由法院判决将被告赔付的金钱分别或者整体注入该项基金,并责令第三人监管、有效支配基金的使用。如何分配赔付的资金在各项基金中的比例,我们认为可由法官根据实际需要自由裁量。 
  尊敬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案并不是一个普通的案件,它直接体现公众利益、社会利益与环境污染者的严重对立。因为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中国的生态和景观已经极端恶化。而由于现有法律的缺陷,对于濒危物种和景观受到破坏的行为,关心这些物种、欣赏这些景观的公民却无法为这些物种、这些景观以及他们自己主张应有的权利。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