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鲟鳇鱼、松花江和太阳岛:你们是否有权控诉人类行为对你们的侵害?

  作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关心环境保护的老师和学生,我们密切关注我国的生态环境和濒危物种的保护状况。听闻此次污染事故,我们确信,我们听到了松花江的呻吟,我们听到了鲟鳇鱼的呜咽,我们听到了太阳岛的哭诉,我们听到了它他们的哀求。因此,我们有责任、有义务,我们也应当有资格作为鲟鳇鱼和松花江、太阳岛的代理人提起诉讼。 
  也许我们将为这起案件付出巨大代价,或者被社会传统的意识所压制,被法院奉行的落后的民诉法规则所羁绊,也许政府所期望的“GDP增长”的推土机将碾过这片美丽的土地上所有的美学奇迹,但这并不是现在的问题。现在唯一的问题是:我们启动这一诉讼所具有的诉讼资格应否被高唱司法改革的中国法院所承认?事实上,我们所主张的这种对现行法律的冲击并不那么严重,法院没有必要对此感到不安。就像布莱克门大法官在塞拉俱乐部诉莫顿案中说的那样:法院并不需要担心将打开潘多拉魔盒,或者对意图参加环境诉讼的人的资格没有任何限制。法院将和以往一样对当事人的诉讼资格进行适当的限制。我们仅仅在传统的标准(存在真实的争议;有确定的双方当事人;确信诉讼资格受到质疑的当事人能够充分代表他主张的利益)上加了一个额外的条件,即诉讼人是一个众所周知的为他所主张的环境价值代言的人。 
  (2)原告四至原告九的诉讼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当前,全国人民正在努力构建“和谐社会”,而“和谐社会”的内涵之一就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刚刚出台的党中央关于“十一五”规划的建议,也把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作为一个重点内容。因此,我们是在履行公民保护环境的义务和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大政方针。如今,环境保护的呼声在我国日渐高涨。只要我们试图给子孙后代留下一点青山绿水,只要我们不希望在多少年以后我们的钱包鼓起来之后放眼望去却只剩下满目疮痍,那么我们的诉讼请求理应得到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到法律保护。民事权益包括权利和权益,实际生活中,权利与权益不完全重合,权益的外延要大于权利的外延。对自然美景的观赏在现行法上还没能成为一项权利,但构成“权益”显然不存在问题,自然美景显然能够给观赏它们的人带来“利益”,而且,这种利益并不是违反法律禁止性规范的利益,并且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会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所以应当属于合法的民事权益的范畴。而被告在侵害了鲟鳇鱼、松花江和太阳岛的利益的同时,也侵害了我们的利益。审美和优美的环境如同优裕的经济生活一样,是我们社会生活质量的重要组成成分,许多人而不是少数人享受特定环境利益的事实并不降低通过司法程序实施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如果仅因许多人都遭受同一种损害而否定某些受害人的诉讼资格,那就意味着没有人能够对危害性更严重的行为提起控告。松花江,太阳岛,那首著名的歌多少年来都让我们对松花江上的美景心驰神往。在过去的许多年里,我们经常来到这美丽的江边游览,获得极大的愉悦,而今,我们花了可观的金钱和时间来到想象中美丽的松花江畔,见到的却是一条死气沉沉的污水沟,面对这条满目疮痍的松花江,我们的心灵被深深地刺痛了,我们对于松花江的炽热情感受到了极大的伤害。而且在许多年内,松花江再也无法恢复以前的状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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