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习惯地认为无权利的“东西”之所以无权利是因为自然的天命,而不是因为维持某些现状的法律惯例。事实上,每当出现要求把权利授予某些新“实体”的运动时,这种提议必然是奇怪的,或者是令人恐惧的,或者是可笑的。这部分是因为:那些没有权利的事物在获得权利之前,它们什么都不是,仅仅是可以被我们——那些在当时已经拥有权利的人——利用的“东西”或者被称为“财产”,人类社会的历史上也曾经经历了把称为“奴隶”的人当作财产的制度现象。这里涉及一张似乎天衣无缝的网:除非一个“实体”能证明自己的价值,并且能被人们认可,否则,任何授予这种“实体”权利的提议都会遭到顽强的抵抗。但是,除非我们把权利授予这些“实体”——毫无疑问,对于大多数的人来说,这是不可思议的——否则,这些“实体”根本无法证明自己的价值,我们也无法看到它们的价值。
自然物不应当享有权利,它们不可以为了自己的利益寻求法律救济。这种观点既不是必然的,也不是明智的。我们不能说因为河流和森林不能说话,所以它们不能享有诉讼资格。公司也不能说话,国家、不动产、婴儿、无行为能力的人、市政当局、大学等也都不能说话,但律师可以为他们说话,就像他们平常为普通人的法律问题代言一样。我们应当像处理法律上无行为能力的人——那些成为植物人的人——的法律问题那样来处理自然物的法律问题。
其实在人类内部也存在这样的问题,例如对于未成年人、精神障碍人,他们也没有或者不完全有意思、意志的表达和展示能力,再比如法人,只是法律拟制的人,他没有意思和意志。可见享有主体资格的关键不是行为能力问题,而是权利能力问题,胎儿、婴幼儿、精神病患者没有行为能力或者行为能力受限制,但是这并不妨碍他们具有权利能力,为什么法律可以赋予他们主体资格而不可以赋予动物法律主体资格?
这是人的观念的问题!行为能力问题可以说是一个技术性的问题,法律设计了监护制度,解决了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权利行使问题,同时法律设计了代理制度和法人代表制度解决了法律上拟制的人的权利行使问题,这些制度我们完全可以拿来解决动物的权利行使问题,或者我们也可以发明其他新的制度解决这一问题。可以说关键的问题是观念的更新,人类要在观念上接受动物或者其他自然体作为法律主体这一新的现象,其他的技术问题相对于观念问题只是末节的问题!然而人类的观念能够更新吗?人类能够超越自私自利之心吗?我们全体原告认为是可以的,人与非人类存在物的一个真正的有意义的区别是,动物和植物只是关心自己的生命、后代及同类,而人却能够以更为宽广的胸怀关怀所有的生命和非人类存在物,人能够培养出真正的利他主义精神:不仅认同他人的权利,还认同他者——动物、植物物种、生态系统、大地——的权利,这种终极的利他主义是,也应当是人的特征。在地球上,只有人类才具有客观的评价非人类存在物的能力,人的这种能力应该得到实现——饱含仁爱的、毫无傲慢之气的实现。这既是人的一种殊荣,也是一种责任!
尤其是,鲟鳇鱼已经是世界性的濒危物种,而每一种独一无二的物种都有生存的权利。法律,尽管是人类制定的法律,应当保护这种权利,并提供司法救济。这样做实际上也是在保护我们人类自身的利益!因为,从可能性最大的观点来看,人类最大的利益就是把基因多样性的损失最小化。原因很简单:即使单纯从人类的利益出发看,它们也是潜在的资源。它们为我们无法解决的难题提供了钥匙,甚至,它们可能提供我们现在还没有想到的问题的答案。举一个常见的但又很适当的例子:在一种普通的植物体内发现了一种调节人类排卵的关键性化学物质,一旦发现它、分析它,人类就可以通过合成的方法复制它。但如果这种植物从来就不存在——或者在我们知道它的潜力之前就已经灭绝了——我们就不可能一开始就试着去合成它。谁知道,或者谁能说,有什么潜在的可以治愈癌症或者其他疾病的东西,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就深藏在植物的组织中?而我们可能还没有发现它们,或者没有研究过它们……就算是完全为了我们自身的考虑,我们也必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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