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鲟鳇鱼、松花江和太阳岛:你们是否有权控诉人类行为对你们的侵害?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一:鲟鳇鱼 
  所处栖息地:中国黑龙江省松花江水体内 
  委托代理人:汪 劲,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委托代理人:严厚福,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生 
  原告二:松花江 
  所处之地域:中国东北地区吉林省、黑龙江省 
  委托代理人:甘培忠,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委托代理人:王社坤,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原告三:太阳岛 
  所处之位置: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花江北岸) 
  委托代理人:贺卫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委托代理人:于谨源,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生 
  原告四:汪 劲,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京大学法学楼5128室。邮编:100871 
  原告五:甘培忠,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京大学法学楼5130室。邮编:100871 
  原告六:贺卫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京大学法学楼5218室。邮编:100871 
  原告七:王社坤,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京大学法学楼5128室。邮编:100871 
  原告八:严厚福,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生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京大学法学楼5128室。邮编:100871 
  原告九:于谨源,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生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京大学法学楼5130室。邮编:100871 
  被告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街6号。邮编:100724 
  法定代表人:陈耕 
  被告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安德路16号。邮编:100011 
  法定代表人:陈耕 
  被告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 
  住所:中国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龙潭大街9号。邮编:132021 
  法定代表人:于力 
  第三人一:松辽流域水资源保护局 
  住所:中国吉林省长春市解放大路4188号。邮编:130021 
  法定代表人:李志群 
  第三人二:吉林省环保局  
  住所:中国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副54号。邮编:130051 
  法定代表人:王立英 
  第三人三:黑龙江省环保局  
  住所: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衡山路6号。邮编:150090 
  法定代表人:李维祥 
  第三人四:吉林省水利厅 
  住所:中国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1166号。邮编:130051 
  法定代表人:张德新 
  第三人五:黑龙江省水产局 
  住所: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通江街178号。邮编:150010 
  法定代表人:李海 
  第三人六: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 
  地址:太阳岛西园街一号。邮编:150018 
  法定代表人:陈国庆 
  案 由:侵权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消除对松花江的未来危险并承担恢复原状责任; 
  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100亿元人民币用于治理松花江流域污染和恢复生态平衡; 
  3.请求人民法院责令第三人共同或分别设立并管理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基金,以便作出基本的政府投入以及接受被告赔付的资金,由该基金持续性安排资金恢复松花江流域的生态平衡,保障原告一的生存权利、原告二和原告三的环境清洁的权利,保障原告四至原告九对松花江及其流域的自然景观的旅游、观赏、美好想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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