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经济法视为经济行政法的学说和观念,也助长了对公有组织包括经济管理主体及其成员之相对独立经济利益的忽视,后果是经济管理主体及其成员的责任与利益脱节,形成责任无人负,利益大家争的局面——争对任何可从中合法或非法获益的经济行为或资源的管理权,从而对宏观和微观的经济效益造成损害。
综上所述,确立经济管理主体的经济责任制,将是我国经济法发展和建立经济法治之新的起点。如果没有一个完善的文官制度,以实现经济的科学化管理,要依法治理经济,达到经济秩序和经济自由的和谐统一,实现对贪污腐败的控制,做到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的有效经营管理以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等,都将是一句空话。
三、经济管理主体经济责任制建设的主要方面
(一)完善经济管理主体的一般经济责任制
加强经济管理主体的经济责任制建设,首先必须依法明确划分各个、各级经济管理机关及其内部机构、成员的职责和权限,使其合理分工、配合,防止政出多门,形成相互制衡和监督,这是科学管理的基本要求所在。它要求合理、严肃地确定各经济管理主体的设置、人员定额和比例结构,对不同的部门和级别,按科学管理的要求明确其法律上的权义及相应的利益,以便将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的权义和利益模糊降低到最低程度。在这方面,分税制改革是一个比较成功的事例和经验,通过在地方和中央政府之间的权(利)力义务和利益的划分,使得在税收管理中的较好地确立了中央和地方间的一般责任制。权益制衡也是责任制的必然要求,否则经济管理机关的权力在行使中不受约束,会导致行为的不规范。例如,铁道部通过制定规章,将承运人同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要求赔偿或者退补费用的时效限定为180天,更不恰当地把要求铁路支付运到期限违约金的时效限制为60天; 税务部门在无法追究偷税漏税人时,就通过本部门的通知来对计税公式作出修改, 等等。这些不规范的管理行为,造成法律实施与实际法制之间的脱节,制度规范和制度事实的脱节,以致经济管理法制化趋势的困难。
在经济管理主体的一般经济责任制方面,有关程序性规则和形式的完善也是不可或缺的。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为经济管理主体的行为设计相关的程序和形式,对于防止经济管理机关敷衍塞责、营私舞弊、以权谋私等不法行为,提高经济效益和维护国有财产权义,明确职责及便于考核监督,具有重要的意义。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为例,法律一直规定可以采用协议、拍卖和投标的方式, 对于以公开公平竞争方式选择受让者及其程序没有严格规定,而上海市从1988年至1992年,土地出让中采用招标方式的每平方米单价都在2000美元以上,而采用协议方式最低只有50美元/平方米,一般在几百美元之间。 可见,对政府经济行为以法定程序和形式加以约束,使之处于法律和社会的一般监督之下,为其加上一道无形的紧箍咒,实际效果十分显著的。
(二)根据中国国情,充分发挥特殊经济责任制在经济管理中的作用
在我国高效廉洁的文官制度尚在孕育之中,经济管理体系中机构及其职能重叠、政出多门、人浮于事、无人负责、决策随意、考核和监督救济措施不力等情况未得到根本改观的情况下,对经济管理主体实行特殊经济责任制,有着重要意义。根据中国国情,各经济管理主体按照一定形式,在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内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特殊经济责任制关系,在管理的经济内容方面“能包则包”,是在现有条件下有效提高经济管理水平的途径。各种特殊经济责任制在实践中灵活多样,成本较低,因而或普遍或个别、或自觉或自发地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如国务院在其批转的《关于建立企业扭亏为盈工作目标责任制的意见》中,要求建立企业扭亏为盈目标责任制,其内容是:第一,制定企业扭亏为盈工作目标,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第二,确定考核范围和考核指标,定期公布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企业扭亏为盈工作目标的考核指标确定为企业亏损额和企业亏损额占全部企业实现利润总额的比重;第三,建立考核制度,促进企业扭亏为盈工作。 又如各地发挥主观能动性,四川省于1996年对经济管理领导干部实行“经济发展目标责任制”,省政府和省经贸委主要领导与23个市地州政府及其经贸委主要领导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将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产品销售率、资金利税率、成本费用利润率、工业增加值率、全员劳动生产率、流动资金周转次数、亏损总额降低率、亏损面、国有工业企业亏损面、产品质量稳定提高率、新产品产值率、技改投资额和引进外资协议金额等作为考核指标,目标层层分解,逐级落实责任,年终由省统计局依法对各地提供的工业经济指标和实际完成数据进行审核,有关部门据此对照责任书进行检查考核兑现奖惩; 河北省在推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中,强调分清事权、落实责任,省、市、县各级政府层层分解中央"四分开一完善"粮改方案,分别对下具体确定粮食事权和责任,并采取具体措施予以落实保障; 哈尔滨在同江高速公路建设中采取项目法人责任制,省政府将亚行贷款转贷给哈同公司,公司以财产和利润作为抵押,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仪征市邮电局实行机关管理人员等级制,将管理人员按考核成绩评为A、B、C三级。 在经济管理主体的一般责任制无法在短期内建立、完善的情况下,实行特殊经济责任制,是国家经济管理机关藉以迅速提高管理水平的一种切实可行且十分有效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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