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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制与国有企业改革(二)

  任何社会变革,都无法割断及摆脱历史脐带之牵挂,中国自然也不例外。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迈向制度化之初迄今,就一直受到“数目字不能”之累。在人治主导的社会条件下,公私之间、上下级之间、政府与市场之间、公有组织及其行为规则之间的区分模糊。我国的经济管理体系同西方官僚科层制的一个重大区别在于:前者以官僚对上级的忠诚度作为第一位的取向, 而不是如韦伯所说的冷静、客观、理性的,依照书面文件和客观规则来处理问题的文官组织,不能实现依据既定规则尤其是法律规范来行为处事。 
  因此,早在解放区时代,以“精兵简政”为口号的行政改革就已成为我党及其领导的革命政权的一项重要政策。建国以后直至80年代初,党政机构精简部署有五次,平均每隔五、六年进行一次,经历了“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反复。 这说明我国政府机构的设置和运作机制有待从根本上加以改革。“机构改革”的概念是在1982年年第5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上提出的,此后又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1984年党的12届3中全会提出要使政企职责分开; 1987年党的13大提出同官僚主义的斗争将是长期的,“必须下决心对政府工作机构自上而下地进行改革”; 1988年,第7届全国人大第1次会议确定将改革政府机构列为本届政府的中心工作之一,并通过决定原则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1992年,党的14大提出“下决心进行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切实做到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将其列为关系全局的十大主要任务之一,要求三年内基本完成; 1993年,党的14届2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党政机构改革的方案》,第8届全国人大第1次会议则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再次启动党政机关改革工作;直至1998年,根据党的15大和15届2中全会的要求,进行最新一轮的政府机构改革,以建立一套“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行政管理干部队伍,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体制……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调整政府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划分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相同或相近的职能交由同一个部门承担,克服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弊端。——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行政体系的法制建设。” 按照科学和法治要求来塑造经济管理主体,这在中国是前所未有的事情,所以实际上是一场革命,而非简单的改革或改良。它与法治是相辅相成的,在具有深厚人治传统的国家,个中艰难可想而知,结果如何尚需拭目以待。 
  第二,对经济管理机关及其管理人员的行为缺乏有效法律约束,更鲜有司法制裁之依法适用。既有的经济管理法律法规所关注的,多是法案起草部门为自己抓权或是基于折衷而在相关部门之间分权,这是所谓“部门立法”之弊端。换言之,经济法的立法对经济管理的调整重权(利)力而忽视义务和责任。即便法律规范中规定了经济管理机关的义务、责任和相互制约,也往往由于考核监督制度不完善、行政运作不规范、缺乏适当的行政救济措施,以及经济执法暨司法经常受到“权大于法”现状的困扰、行政和司法的公开性不足,使得责任无法落实。 
  第三,从中国传统文化发展而来的官僚体系,本来就是行政管理与经济不分,经过计划经济时代,更使得经济管理的行政属性泛滥,导致陷于激励困境,也即单一的行政约束方式忽视了经济利益和效益对于经济管理行为的引导。许多学者指出,这种单一约束方式的典型形式是中国的单位制度,它保证了国家对经济组织和个人活动的控制,单位的经济和政治双重属性必然引致政治改革,而对它的实质性改革是困难的;由于单位制度是以严密的行政等级来实施管理和控制的手段,它为官员和组织负责人提供了得以控制成员,谋求部门、地方和小集团利益乃至个人私利的充分机会,因此以行政机构改革为契机,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模式和规则,已成为我国进一步改革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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