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官方和学术界对于经济责任制的态度多有反复,一直没有真正认识到经济责任制与公有制的内在联系及其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意义。
三是在缺乏普遍的科学管理和法治的情况下,务实的改革者们不得不将眼光投向微观的企业机制,以求避开政府的低效管理和非理性干预。在改革业已发展到攻坚和关键之时,以经济责任制为契机,由国家经济管理和企业制度两方面双管齐下深化改革,已经成为国人无可回避的一个理论和实践课题。
应当强调的是,就一般经济责任制与特殊经济责任制的关系而言,一般经济责任制是首要的和根本的,特殊经济责任制的实施,有赖于一般经济责任制的健全和完善,没有良好的一般管理和法治,特殊经济责任制的作用和效果就要大打折扣。对于主体的权(力)利、义务、责任、考核程序、考核标准、考核机关、责任确定标准等,尤其是责任的承担和确定标准,对于我国的经济管理主体和一般法律制度而言特别缺乏。此外我们认为,组织尽管也是经济责任制关系的主体,但是经济责任制应当着重将责任确定到构成组织之每一职位和每个自然人,如此才能有效地规范或调整组织管理经营关系。这也正是经济责任制的精髓之所在。
二、我国经济管理主体实行责任制之现状
经济管理主体实行经济责任制,其实质在于宏观和微观经济管理的科学化和法治化。国家所有权是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反映,就国家所有权、国有经济和以此为主导的国民经济而言,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也是其内在组成部分,在这个意义上,它们和承担国有资产经营任务的国有企业、国有股东等并无本质区别,所不同的只是在“全民”这个主体内部所担当的角色不同。国家经济管理主体依法扮演着“全局”、“宏观”或“中观”的角色,但是决不能认为依法充任角色的自然人、小团体当然就是“全局”的化身、理所当然就能代表“全局”、“宏观”或“中观”之利益。在中国这样一个历史上从未有过高效廉洁的文官制度、至今也难以实现“以数目字管理”的国度, 如果不强调责任制的话,则“全局”之由自然人、小团体或小集体的品格就会不时暴露出来,从而损及全局和微观的利益及相关秩序。
从原则上或理论上说,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力义务、职权、职责和责任是统一的。如果有责无权,则无法履行职责,因而也不存在责任,任何人都会以此来逃避应当承担的责任;如果有权无责,则必然导致滥用权力。因此,职权是尽责的手段,责任是职权的必然要求,违反职责就应当引起相应的责任,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这种不利后果理应包括角色扮演者的个人利益和小集团利益之减损。同时,对社会经济效益的追求,也是经济管理主体的权义和责任之应有内涵,若不能通过有效的激励促使经济管理主体能动地作出符合经济效益要求的行为,亦不符合经济法之固有品性。
然而,由于长期的人治和非制度化传统的影响,我国迄今在经济管理主体的角色设定、运作及其责任方面仍处于无序状态。经济管理中的种种问题或不和谐之音,无不与经济责任制竟告阙如有关。其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经济管理机关的设置和职责不甚确切、刚性不足。长期以来,各经济管理机关及其分支机构、每个管理人员的角色设置和职责没有严格、科学的法律约束,机构设置及其职能的任意性太大,以至多有阙如、重叠,政出多门、人浮于事、扯皮拖拉、决策随意、无人负责等现象绵延不绝。在实际生活中,经常发生经济管理机关之间分工协调不当,发生争议、困扰百姓之情事。诸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就某商标权授予和某案件查处是否适当的争议,若干政府部门就化妆品、药品管制和旅馆星级评定的争议、邮电部门与广播电视部门关于光缆电话业务发展和管理权的争议、毗邻地方间关于土地权属和辖区界限的争议等,对社会经济利益不能促进反加损害,实在太不应该。可以说,这不过是旧传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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