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内部经济责任制和外部经济责任制
依照经济责任制发生于法律上具有独立人格的组织内部抑或外部,可以将其划分为内部经济责任制和外部经济责任制。内部经济责任制属于组织内部的经营管理制度,如岗位责任制、财务责任制、模拟市场交换的责任制、内部承包责任制、内部授权经营责任制等;外部经济责任制则发生于不同的法律主体之间,如上下级经济管理机关之间,政府与企业,政府同其委任的股东、董事、经理、监事,政府与企业承包或租赁经营者,母子公司间的责任制关系等。
这种区分表明,公有财产关系和公有制经济作为一个整体或体系,是通过在其内部拟制众多独立法律主体的方式来运作的,这是公有制的集中与分散相统一以及经济市场化、民主化的必然要求。而鉴于公有制成员“寻租”之异化倾向,如果不强调责任制,这种模拟就很难有效地运作并得到实现。另一方面,如前所述,在组织内部实行经济责任制的情况下,不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组织内部机构、单位或成员也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四、经济管理机关责任制、公有经营主体责任制和非公有主体责任制
根据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性质的不同,可以对经济责任制作此划分。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在任何一种所有制关系下都必须由责任制来确定资产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的确,除个体经营外,哪怕是两个人的合伙,都需要一定的“责任制”来设置有别于自然人本体的角色和不同主体、不同角色间的利害关系。然而私人或私有制所需要的“责任制”,可由人格化的私人利益驱动和一般契约关系予以有效调整,毋需升格为专门的责任制关系或制度,因而不构成本书所要讨论的经济责任制。在公有制及其主导的经济体制下,则国家经济管理也是财产关系及其运行的组成部分,具有宏观经营的性质,这是经济管理机关实行经济责任制的内在要求,也是经济管理机关责任制与公有经营主体实行的经济责任制具有统一性的根据之所在。四川曾出现的一种经济发展目标责任制很能说明问题。该责任制由省政府领导与地市领导签订责任书,规定年终由省统计局依法对各地提供的工业经济指标和实际完成数据进行审核,有关部门据此对照责任书检查考核,兑现奖惩;责任书中规定了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产品销售率、资金利税率、成本费用利润率、工业增加值率、全员劳动生产率、流动资金周转次数、亏损总额降低率、亏损面、国有工业企业亏损面、产品质量稳定提高率、新产品产值率、技改投资额和引进外资协议金额等15项指标,目标层层分解,逐级落实责任。
第四节 经济管理主体的经济责任制
一、概 说
经济责任制在我国之被提出,首先并非是针对经济管理主体的。1980年山东菏泽始行承包制,表明特殊经济责任制在工业企业中的萌生和发展;山东煤炭工业在1981年第1季度亏损1357万元,实行承包制后,4月份就扭亏为盈,实现利润57万元。 1982年全国工交工作会议肯定了经济责任制,1981年11月和1982年11月国务院分别批转了国家经委等单位《
关于实行工业生产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当前完善工业经济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等规范性文件,由此确立了我国的经济责任制基本上就是指公有制企业特殊经济责任制的格局。1992年小平同志南巡之后,经济责任制式微,企业改革渐以股份制暨产权改革为主导。由此可见,迄今我国的经济责任制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忽视了国家和政府经济管理主体的经济责任制和一般经济责任制建设。从一定意义上说,这种情况反映了我国经济改革的优先策略,但这也正是特殊经济责任制未能发挥应有作用,国有企业问题日益突出的制度原因之所在。令人欣慰的是,国家现已认识到这一问题,1998年初召开的第9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将政府机构改革提上了议事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