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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制与国有企业改革(一)

  文官制度不发达及由其控制的企业之庞大,使得经济和企业的低效率、管理混乱的状况极为严重,反过来又使文官制度更难以跟上制度变迁的要求。从根本上说,这是由于责任及其法律效力的不确定造成的,经济责任制的重要性自不待言。 
  经济责任制首先通过对整个国家经济管理的要求,实现对经济转轨的促进。经济法和经济责任制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令各种经济管理机关做到责、权、利结合,科学地分工、合作,层层制约、相互制约。对任何一个机关或其首长、工作人员,都不允许存在职责不清——有权无责或有责无权的情况。它(他)们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调配合搞好管理,对任何越权、失职的行为都要加以追究。其中,完善的、制度化的监督机制是不可或缺的,同时必须有一套解决国家机关之间的矛盾和权义纠纷的制度。这是解决众多公有财产所有权代表人、代理人和经营管理者的行为不规范及角色错位问题的前提,在此基础上,才可望经由市场机制的作用,建立起以公有主体投资经营为主导的现代中国企业制度。 
  毋庸置疑,政府主导的改革是由精英和技术官僚们推动的,“先试点、后推广”的做法正是这种改革模式的典型表现。然而,具体的市场行为并不是少数专家的冥想和设计、“精英分子”的灵感和鼓吹所能取代的,改革是无数个人和机构之“合力”过程及其结果。改革“必须辅之以社会对变革的自下而上的需求。这种需求不会在一夜之间突然出现,而通常需要人们的动机、态度、经验的深刻变化”。 经济责任制通过对公有体系中各主体的责任要求和约束,对众多个体行为产生影响,从而为经济体制的转轨提供了微观保证。 
  经济责任制的重要性还表现在经济增长模式的改变方面。我国经济增长中的经济效益问题一直十分突出,“粗放式”、“外延式增长”始终是其重要特征。“我国经济的主要问题是资本利用效率过低……而这里的制度原因,就是我国传统经济体制下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的预算软预算,亏损了仍能生存下去,大家花国家的钱不心痛,资本损失无人承担责任,借钱可以不还”。 提高资金和资本的利用效率,提高经济效益,需要经济责任制的有效约束,通过经济责任制对经济利益的引导,将经济法追求的经济效益目标切实体现在制度之中。 
  经济责任制对于经济体制改革和法律制度变迁的重要意义,在于它针对我国的具体弊端提出了有效的制度约束方式,在于从根本上是基于中国的实际的,在于它是我国经济体制进一步改革的关键和基础所在。 
  我国曾一度实行承包、租赁等责任制来推动国企改革,并颁布了诸多的法规。随着“责任制”进展不顺利,出现了种种弊端,诸多学者对其进行了批判。有代表性的一种观点是由部分经济学家提出来的,他们从产权经济学的理论出发,认为整个80年代的国有企业改革局限于在“政府-企业”之间寻找权利的合理分配点,并将这种思路称为“行政细分法”,认为经济责任制从实践看是失败的。 我们认为,我国80年代实行“经济责任制”之不成功,问题仍是违背责任制的要求,管理不善,监督不力。国有企业的承包租赁经营,本是以契约的法律形式来落实经营者或企业与政府之间关系,应能纠正主管部门、经营者或企业责权利不清的状况,而在实践中,却流于人治式的放任或“父爱”,忽视了权义设置和监督、约束;加之缺乏有效的市场环境,难以形成足够的信息对经营者的行为加以考核,以及不存在依约对所有权代表的行为施加有效法律约束的机制,因而不是法和经济法意义上的经济责任制。此后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仍不断涌现,绵延不绝,可谓对此作了很好的印证,表明经济责任制之于公有制的内在生命力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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