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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制与国有企业改革(一)

  (四)经济责任制本质上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之对立统一 
  经济责任制实质上是一种决策权的分配。它通过在不同的组织和同一组织之间的职责、权限的划分来实现决策权的适当集中与分散。 
  组织一体化进程导致了决策权的集中,在科层制组织中,决策依赖于上层管理人员,通过层层指令来实现经济管理,这就导致了信息流转的速度和质量的下降。实践社会主义在长时期内主要实行集中的计划经济,使决策权集中于中央部门,造成整个国家成为一个大的企业。而这样的企业组织结构又是纯粹集中型的U型结构,从而导致了信息不畅和监督、激励的困境。消除集权弊端的努力是通过经济民主化来进行的。 
  经济民主化对于公有国家而言,不仅具有意识形态上的重要性,更重要的它是经济发展、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社会经济进步所必需。经济责任制正是经济民主化的表现之一。经济责任制得以在公有制内部实现决策权的分散化,通过将责任同一定的角色、职位相结合,并赋予其相应的权利,从而实现在层级组织内的责任在不同层级上的分散化。应当指出的是,经营管理民主化不同于群众性管理,群众的参与不能代替组织成员行使决策权的制度,相反社会主义国家原先实行行政性经济,本不符合社会主义之要义,要走出其阴影,只有通过引入市场和资本因素以塑造更多、更广泛的决策主体,适当淡化劳动者和职工的“主人”地位,方能使公有财产的利用、决策真正达到民主化和社会化。 
  无论是私有制国家还是公有制国家,都存在着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运动。国家所有权的出现,是将经济决策权从市场转到政治, 是在组织不断扩大的社会运动中,以政治官僚体制来取代企业官僚体制。在经济集中达到社会不能再予容纳、容忍的程度之后,经济民主便生长发达起来,成为社会经济所不可或缺的基础。正如中央文件所称,要“切实推进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 这正是我国经济和国家发展的基础之所在。经济责任制恰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有序运作,达成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经济秩序和经济自由的对立统一,构成经济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经济责任制的意义 
  经济责任制作为经济法之责权利相统一原则的表现及实现形式,对于提高政府经济管理水平和企业经营效率,克服官僚主义、腐败现象,保证市场经济有序运行,以及劳动者积极性和责任感的发挥,都有着重要意义。我国改革开放的本质是在原有行政性、家长式的“公有制”中输入资本关系暨市场机制,实现社会化和市场基础上的更高级的公有制,达到经济自由与经济民主、经济秩序的和谐统一,经济法及其经济责任制是这一制度变迁过程中规则的制度化保证。 
  有学者指出,我国的改革自清末以来始终是一种“变法”,希望通过大规模引进法律的方式来实现法制,而忽视了本土法和文化的特性及其顽强存在。 当前的制度变迁、转轨无疑也具有政府强制主导的色彩。市场经济的精髓是决策权的分散化,而经典市民社会和私有财产权的缺乏是我国社会经济改革和变法的历史和起点,政府官僚行政机构的发达、国家本位和国家所有权在各个领域的主导地位,则决定了我国法制的基调,只有认识到本土文化的特性及其缺陷,才是实现依法治国和经济法治理想之根本所在。我国一个世纪以来一直试图通过法律的变革,采取德国法系的模式来实现依法治国的理想,当代改革开放和法制建设的根本思路则是引进市场机制——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大幅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到城市中对国企放权让利,放开物价,实行利改税和承包租赁经营,颁布《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以使国企公司化、商业化等,然而在公有制基础上、在一个从未有过科学管理的国度中,市场关系并不必然带来现代化的市场经济和经营管理。“在这种情况下,有关机关对于国有资产的责任包括持股责任、资本保值和增值责任、监督责任等不落实,微观的企业制度就是设计得再好,也是没有用的”。 结果就是各别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及其成员、政府作为股东或老板、企业、经营者和职工仍在吃“大锅饭”,他们对公有财产和社会利益漠不关心,不放过任何滥用权(力)利、营私舞弊的机会。如此思维定势,正是忽略了我国社会和政治、经济生活的特色和根本缺陷,即组织管理水平的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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