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经济责任制之经济利益本质上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其目的是服务于公有关系中的各种角色设置,最大限度地调动构成公有体系之各成员的积极性,使公有制及其主导的经济和社会得以顺畅、高效地运作并实现。在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市场经济、借助商品货币和市场竞争的力量来发展社会经济时,采取一分为二、“拿来主义”的态度是十分必要的。应当认识到,“经济利益一方面是指既定的和无可争议的利益。另一方面,必须从道德方面站在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立场上加以谴责,或者至少有意识地加以压抑”。 如前所述,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的价值观表现为实质正义和社会效益,服务于角色塑造目的之经济利益具有私的性质,前者由于后者,二者发生冲突时后者自应退避三舍。除马克思主义外,亚当·斯密以来的经济学家多把个体经济利益看作经济活动的一般动力,并把这些利益的补偿作用视为完全竞争理论的基础,科斯以来的产权和新制度学派更将这一思维定式推到了极点。他们运用博奕论、经济分析来对制度和产权结构加以分析,重新论证亚当·斯密的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合理性,通过这种分析,论证只有私有产权、业主制企业是最有效率的;甚至有人提出,大公无私对于社会未必是有利的,只有自私自利是不变的原理。 这一学派所精心构筑的理论模型,不过是管理学中的X理论之翻版,这些经济学家显然忽视了社会实际运动和社会科学之已有发展成就。
(三)经济责任制本质上是一种经营管理关系
经济责任制在本质上属于科学管理范畴,它是管理学、组织行为学在经济法中的具体体现。它由组织和现代企业的发展脱颖而来,最终在公有财产关系主导的社会经济和经济法中找到了它的归宿。管理学、公共关系学和经济法都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出现的。钱德勒指出,在这一时期,企业组织发生了重大变化,家族式企业逐步为两权分离的企业所代替,经理阶层逐步出现,企业结构从U型趋向于M型,同时也就是所谓“两权分离”和科学管理出现的时期。 组织的发展和科学管理的出现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发生了重大影响。“在二十世纪的美国出现了一种与社会非经济部分整合在一起的经济工业组织,……它成功地与民主科层政治组织整合起来,……欧洲式的古老的地主贵族并不是被豪富家族-工业世袭贵族所代替,而是被由实业管理人员、政治领导和行政领导,以及各种专业群体组成的职业精英所代替……这是新的科层工业主义,而不是一个世纪前的‘古典资本主义’。” 这种组织的发展与变化,使得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
经济责任制和科学管理虽由私人组织发展而来,但由于其天然地适应公有制的要求,从一开始就得到了公有制国家及其经济组织的关注和借鉴。针对公有实践与理想之间存在的巨大反差,列宁早就指出:“社会主义实现的如何,取决于我们苏维埃政权管理机构同资本主义的最新的进步的东西结合的好坏。应该研究和传授泰罗制,有系统的试行这种制度,并且使它适应下来”。 我国经济法上所应弘扬的经济责任制,正是力求将资本主义所创造的科学的经营管理上升为公有制所不可或缺的法律关系和法律制度。
经济责任制中的责任来源于组织发展中的人的角色化、职能化。私有组织的发展表现为分工和专业化的加强,科学管理的实质就在于将组织的分工与专业化通过一定的规章制度确定下来;官僚科层制度亦是如此,“非私人性和主动性乃是科层行政的核心,忠实于非私人规则和正当程序是科层政府官员的标志”。 因此,经济责任制和管理在构成上也是相同的,计划、指挥、协调、组织和控制构成了经济责任制的内容,其法律规范性使得管理上升为一种法律制度,两者在本质上是相同的。我国出现的各种责任制,多数就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组织目的,将经济利益同责任相结合,将褒奖同制裁相结合的一种经营管理制度。例如在宏观方面,国务院要求推广企业扭亏为盈目标责任制,其内容为:第一,制定企业扭亏为盈工作目标,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第二,确定考核范围和考核指标,定期公布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第三,建立考核制度,促进企业扭亏为盈工作。 在微观方面,事例更不胜枚举,如武汉市对企业实行“三中心”制度:一是述职制度,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定期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任职考核;二是企业财务监管,由财政局对企业财务实施监督和审计;三是年薪制,对达到承包指标的法定代表人,其最高年薪为基准年薪的4.6倍,最低为基准年薪的2倍,并将其20%的基准年薪作为风险抵押金,年底审计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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