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济责任制与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Legal Liability)是一个复杂的概念,迄今不同法学流派对它的理解主要有两种倾向:一是强调责任的可归责性和处罚性,认为责任是国家采取的一种“处罚”或“制裁”。凯尔森认为,“法律责任是与法律义务相关的概念。一个人在法律上要对一定的行为负责,意思就是,他作相反行为时,他应受制裁”。 相同含义的表述还有:“所谓法律责任,乃为义务人违反其义务时,所应受法律之处罚也”; “法律责任是指一切违法者,因其违法行为,必须对国家和其它受到危害者承担相应的后果”; “法律规定的、义务之不履行所处之必为状态”, 等等。二是将责任与义务相等同看待。如认为“广义的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同义”; 责任是“因为某种行为而产生的应受处罚的义务,以及对引起的损害予以赔偿或使用其它方法予以赔偿的义务”。
以上表述都倾向于责任是法律对于当事人的一种否定的态度,是主体行为引起的一种消极后果。这是传统法和法学使法律基于纠正不当行为、恢复和维持某种既定秩序为唯一目的而运作的结果,早已不敷实际需要,对于现代法尤其是经济法而言,应当更多地考虑法律责任的积极功能。
笔者认为,前述哈特将责任首先表述为角色责任是正确的。传统的责任概念使得人们无法解释诸如“有限责任”、“证明责任”和责任制之“责任”概念。经济法学者已经认识到这一问题,指出“这里所说的责任不是指由于违法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不是指已有特定含义的‘法律责任’,有的称之为‘消极意思上的责任’,这里所说的责任是指‘积极意义上的责任’,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应予尽责完成的义务”。 不列颠百科全书中有一个广义的解释也是很贴切的:责任“在法律上,指一个含义很广的几乎包括各种类型的由契约、侵权行为和法律规定产生的各种义务、债务、金钱债务、职责或风险的一个术语”。
我们认为,法律责任是指法律主体承受权利义务的一种形式,它基于一定的职责、权力、权益而产生,强调义务的应为性和违反义务的应受谴责性,同时与违法行为和法律制裁相联系。法律责任与经济责任制之责任是一致的,不同的只是这两个概念反映和表达事物的角度不同,法律责任强调的是角色义务及其行为的必为性和法定性,“责任”制强调的是角色的设置、权(益)义制衡和责权利之相关性。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尽管有着密切联系,但不应将二者混为一谈。“法律制裁是国家保护和恢复法律秩序的强制性措施,它包括恢复权利性措施和对构成违法、犯罪者实施的惩罚性措施”。 法律责任是前置式的,是抽象或具体的要求;法律制裁则是后置式的,是体现法律责任的具体措施。法律责任表明了国家及其法律对主体行为的一种否定或肯定的评价,基于不同的评价,采取一定的法律制裁措施。强调责任的要求和评价作用及其与制裁适当相区别,表明了法律倾向于更为积极地引导主体行为的趋势。
经济法之法律责任将法律责任概念与经济责任制之责任概念统一起来,强调角色责任和相应的、适当的激励机制,如经济管理机关和公有财产经营管理者的责任等,相应的法律制裁则既可能有民事的,也可能有行政或刑事的措施或手段。责任与制裁的适当分离,从另一个侧面印证了社会活动的不同领域及其客观要求和相应的法律权义设置之于法律部门划分和经济法成为法的部门之决定作用,各法律部门则正日益将各种法的制裁手段作为其通用调整手段或共同财富而加以利用。
第二节 经济责任制的本质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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