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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制与国有企业改革(一)

  二、既有国有企业改革的思路 
  既有国有企业的改革,经历了反复的过程,其根本问题在于整个经济体制转轨中的弊端无法得以顺利的克服。体现为国家所有权的国有企业的所有权—经营权约束机制中,由于国家采取了单一纵向约束机制,使得整个国有企业形成了苏联模式的“经济机关”为特征的忽视法律主体独立性的制度,同时排斥市场制度,使得经济责任制成为无法发挥作用的制度。 
  尽管这一时期的经济责任制不断得到法律的强化,事实上这种法律制度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经济责任制,一方面,这一时期的经济责任制局限于公有竞争性主体,同时,局限于通过特殊性法律规范来实现。这使得经济责任制成为缺乏基础机制的责任制,因而,经济责任制的局限性极大的表现出来。它使得经济责任制仅仅起到了对经营者的一部分行为加以规范的作用,而不能彻底解决国家所有权中的所有者—经营者之间的行为规范性问题。同时,此时的经济责任制的理论起点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的起点。 
  国有企业的根本问题在于企业资金的不足和管理水平的低下,这两个方面均是由既有经济体制下的经济发展战略和经济政策的实施所导致的。使得经济发展长期以来停止在低水平的发展之下。资金不足导致了既有体制下,政府、企业和国有银行之间的连带关系,它使得经济发展中出现了极大的资金短缺,而政府的经济政策的失误使得经济进一步陷入极大的资金供给不足的局面。管理水平的低下,则是与整个国家的经济管理水平低下联系在一起的。 
  对于企业的管理水平低下,政府一度采取了通过经济责任制的发展来解决问题的途径,但是由于经济责任制的先天不足,使得经济责任制无法有效的发挥作用。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困境就表明了这一点。进入90年代以来,资金的不足进一步突出,政府不得不将改革的焦点集中于解决企业的资金短缺之上,在财政无能为力的前提下,政府不得不着手为企业寻找新的筹资方式,因而,又能改进企业的所有权—经营权结构,又能解决企业筹资途径的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成为改革措施的首选。 
  对于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其积极意义是明显的,但是仅仅将其局限于一种筹资途径,是一种错误的战略,它反映了政府的短视,即股份制对于企业经营中的资本市场和经理市场的形成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股份制更应当被理解为从经济责任制的背景角度来构造国有企业,将市场制度同国家所有权的结合,应当是经济责任制同国家所有权的结合。 
  三、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分析 
  承包经营责任制实质上是通过契约形式来实现权利义务的责任制,它是特殊经济责任制的一种,承包制在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中一度为政府所推广,并取得了相当的成绩。但是,我国政府对于经济责任制的理解是狭窄的,因而,在部分国有企业通过承包经营责任制无法实现改良经济效益的前提下,便放弃了这一选择。以承包经营责任制为代表的“经济责任制”方案的放弃,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承包经营责任制无法解决国有企业的问题,实质上因为特殊经济责任制的实现有赖于一般经济责任制的完善,在一般经济责任制无法实现对经济的有效管理的前提下,单独依赖于特殊经济责任制无法有效的规范经济管理和经营行为。 
  国有企业的问题,实质上就是国家所有权的实现问题。在两权分离的前提下(谈论国有企业问题必须,第一,国家所有权的权利归属是明确的,而不是相反,如同某些学者指出的存在国有企业的产权不清和模糊的问题,国家所有权的问题是由于实现中的问题而不是其他;第二,两权分离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而不能被突破,也不可能被突破,否则,财产的私有原则就将被突破),在所有权—经营权的结构中,不仅仅是经营者的行为不规范的问题,同样存在所有者的行为不规范的问题。因而,仅仅依赖于合同行为就解决所有的法人治理结构问题是不足的。可以说,所有国有企业改革中的问题,都可以归于这一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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