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1 社会服务网络中的责任(略)
·经济性、财务性、可计算性,这是经济合同、新公共管理的核心理念,进一步造成了经济管理和行政管理的区分 30。
随着财务性、可计算性、公共性、复合性等特性的凸现,Accountability已经超出了行政责任的概念。在公司制度、政府商事合同乃至其他的商事行为、政府公共管理、基础设施提供等各个制度中,不仅仅强调传统责任中的“可归责性”、“可追究性”、“说明性”,而且更是和会计责任中财产责任日益融合的过程。这些公共性和私人性领域的融合,以及公共性责任和财产责任的融合,正是经济法始终所强调的“组织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融合”下的责任方式。
四、经济法上的责任之特性和制度要求
经济法律责任的独特性是由经济法的特性决定的,正是“公私混合性”才导致了经济法律责任的特殊性。经济责任的含义在于:
(1)角色责任,“经济法律责任包含各负其责,各尽其责,这种责任既包括管理经济的责任,也包括协作经济的责任,同时还包括生产和经营管理方面的责任等等” 31;
(2)能力责任,这是和职位、角色、资格、判断能力等相适应的责任。比如英国公司法对不同的董事责任的认定的不同,以及前文所述的对职业资格的认定,等;
(3)公共责任,即对公共利益负责,对人民托付的财产善良管理的义务;
(4)财产责任,“经济刺激有正反两个方面:鼓励和责任……物质刺激的两种形式—鼓励与责任,在具备不同的根据时采用,并在不同的后果上表现出来,但是,它们具有一个共同的旨在提高生产效益的目的” 32,在经济法的各个法律制度都体现出这种对财产责任的要求和约束,例如我国的《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承包条例》)中的第
24条和25条 33,规定追究双方的“行政责任和经济法律责任”,实质上,此处的行政责任指的是组织管理上的责任,而经济责任指的是民事中的财产责任;
(5)组织责任,组织关系导致了accountability的产生,在官僚层级内部,无论是政府机关、企业内部都是这种组织责任的体现;
(6)道德责任,道德与法律的融合,促使责任主体行为、决策、判断必须合乎道德和伦理标准。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中对公司责任的诉求,以及由此衍生的公司性质的争论(股东本位和利害关系人本位) 34,是对形式化正义的突破。20世纪重新兴起的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和这一诉求是紧密相关的。
独立的经济法律责任的提出,是经济法的独立性,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的重要依据,同时,独立的经济法律责任有助于区分行政法、民法同经济法的区别。对于现代国家而言,宏观管理经济生活,参与调控经济,不能单纯依赖于实现行政目标的行政法,行政责任的单一性使其难以实现对经济管理机关的约束。我国长期以来依赖于行政法或是某些学者所谓的“经济行政法”来实现国民经济管理,使得市场发育不完善,官僚主义泛滥,不仅仅是法制的不足,也是行政法难以胜任这一任务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