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accountability的会计学含义来看,它显然是和组织关系、两权分离、委托—代理关系相联系的,毫无疑问,这一概念的蔓延也体现了“组织关系与财产关系相融合”的发展趋势。并且,这一责任主要是内部层级组织关系,也考虑对外部关系的负责,与说明、解释等信息上的义务是紧密融合的。
如果说,会计学上的这一含义是在私人组织中使用的,那么,近年来公共管理的发展则导致了这一责任在公共领域的扩展,并促使两个领域融合起来。
新公共管理的出现,导致了对新的责任的要求,在公用事业市场化、国有企业市场化,乃至于政府管理向第三部门的转移的国际性浪潮下。公共权力的行使方式产生了很大的变化,一方面,是获得公共管理职能的企业、公司、中介组织等机构的目标变得多元化,从而引起了
公司法中公共责任和法人制度的变化,公司的商业和社会伦理在发生变化 24;另一方面,则是公共管理中效率日益成为主导型的目标。这两个方面导致了公共责任和私人责任两个领域的融合,而贯穿其中的,则是对效率的诉求。比如,“英国的新公共管理与一系列的激励是紧密相联系的,下一步行动机构的创造(Next steps);部长管理信息系统(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s for Ministers, MINIS);财务管理激励(Financial Management Initiative, FMI);市民章程(the Citizen’s Charter);开放政府激励(Open government initiatitve);市场测试等。其组成包括更多地强调‘受控的授权’(controlled delegation);在特定现金限制内的‘物有所值’(value for money, VFM);更强烈的消费者或者顾客导向;商业计划规划和正式合同中的代理协议;分权化的成本中心;富含业绩目标和业绩相关的薪酬;中央人事管理的废弃以及同级结构。新公共管理,既有拥护者,也有批评者,但是无论其是好是坏,其广泛推行已经提升了对公共行政的传统教条的挑战” 25。
accountability首先是伴随公共管理的发展,对行政责任的扩充。因此,有学者将其翻译为“公共责任” 26。并总结,“就其内容来说,公共责任有三层意思:在行为实施之前,公共责任是一种职责(responsibility),负责任意味着具有高度的职责感和义务感—行为主体在行使权力之前就明确形式权力所追求的公共目标;在行为实施的过程中,公共责任表现为主动述职或自觉接受监督(answerability),‘受外界评判机构的控制并向其汇报、解释、说明原因、反映情况、承担义务和提供帐目’;在行为实施之后,公共责任是一种评判并对不当行为承担责任(liability)——撤销或纠正错误的行为和决策,惩罚造成失误的决策者和错误行为的执行者,并对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并进一步指出,公共责任可以划分为法律责任、政治责任、行政责任、职业责任和道德责任。
然而,将这一概念翻译成为公共责任固然是反映了一个方面,但显然忽视了两个重要特性:
·主体的多元性。随着政府商事合同的大规模涌现,accountability不仅仅适用于政府机关和政府机构,也延伸到了合同相对方:自愿组织、代理机关等,甚至中间利益团体,比如英国慈善协会 27。
凯特尔指出,“不断增长的公—私联系,包括与非营利部门的社会服务之间的实体联系,导致了部门之间界限的混乱,并且导致进一步公共和私人责任(accountability)的区分困难” 28。并且进一步指出,“传统的公共行政领域,基本的参与者是选举官员、行政管理者和市民,合同相对方变成了第四者”。他还引用了约翰斯顿(Johnston)的社会服务中的责任(accountability) 29,如图1所示。在经济合同中,accountability是合同双方共有的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