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显然是现代法律部门的核心概念之一,它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加以理解:
1.责任是和自由裁量权相对的概念。“法律责任有三个特征:国家的强制、过错行为的确定和对违法者的消极后果。责任由法律规范确定,法律规定包括确定责任的规范的贯彻执行,由国家的强制力予以保证” 7。因而,当违反义务的时候,则应当通过确定责任的大小、范围、形式来加以法律制裁;或者是采用经济激励的方式。因而,这一过程,必然是与法官或者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紧密相关的。
近代法律体系中,强调权利本位,责任的概念并不突出,这和排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将法律等同于科学思想是紧密相关的。而现代法强调法官的自主性和能动性,责任的重要性由此得以凸现。
2.责任是比义务更为广泛的概念。这不仅仅是责任和诉权相联系,在诉讼时效之后,责任消失而义务尚存 8。责任更强调角色、职位、能力、具体情形下的判断、主观状态等与主体相联系的具体内容。换言之,不同的认识状态,不同的能力、不同的角色、不同的具体情形,违反义务可能是相同的,但是责任并不相同。现代公司制度中的董事责任,对董事的能力、地位、角色等加以综合性的考虑,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同样,“有限责任”并不否定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而只是责任承担范围的限制。
3.责任更强调社会性,包括社会危害性,甚至相同行为因为地点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责任,比如入室强奸和公开强奸,显然社会危害性不同,责任也不同。在经济法更是如此,同样实施垄断行为,必然要考虑社会危害性的不同。进一步说,从义务控制转向责任控制,体现了对法律后果的重视和社会性的增强。这是许多法律部门强调个别性调整的基础。
4.责任是和诉讼、证据、侦查紧密相关的。不仅仅是与诉权相联系,责任的确定过程,也是将事实与结果进行判断的过程,这其中必然要考虑因果关系(必然因果、偶然因果),考虑证明责任的分配。因而,责任也是实体性规则与程序性规则的结合部。
5.责任进一步涉及到法律理念中的对人的假定和标准确定问题。在规则确定,权利义务明确的情况下,法官和执法者在作出裁判的时候,往往演化成为确定标准和对主体的认识问题。法律的根本性假定—理性人、良家父、社会人—突出出来,在行为性质的认定上也越来越多地依赖于的专业化标准、行业性标准。这两个方向均指向社会,也代表了法律的社会化趋势。
二、责任与债:向财产责任转换的现代责任
责任是联结义务与制裁之间的桥梁,违反了法定义务(这种义务可以来源于法律、合同或者社会关系),导致了一种应为性,这种应为性属于责任的范畴,经过法律(司法和执法机关)来加以裁判和衡量(强调法官的裁量权、对事实的再现能力和对环境的适用性),来确定承担法律责任的大小和形式,从而导致法律制裁和法律救济。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而形成的责任关系,即主体A对主体B的责任关系;其次才表示一种责任方式,如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责任方式 9。
民法的债,实际上就是现代法学上的责任的形式化,不过,后者的含义更为广泛和积极而已 10。对法律责任的重视,体现了现代法上的能动性和对个人权利的关怀 11,也体现了现代法理学试图统一各个部门法中不同的甚至是相反的责任含义的努力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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