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上的责任——公共责任与财务责任的融合
Accountabiltiy in the Economic Law: the Combination of Public Responsibility and Account Liability
邓峰
【摘要】本文提出,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风起云涌的“政府企业化”、“第三部门”和“公用事业市场化”,这种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的融合,带来了法律理念上的“公私融合”、“纵横统一”的变化。这和整个20世纪以来,国家参与经济活动中的“责任”日益成为法律规范核心概念是相吻合的。
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的融合,导致国家对经济生活的调整表现在法律上,是行政上的公共责任和会计上的受托责任的融合。本文认为这种结合,主要表现在经济法的领域之中,和经济法的“责权利相统一”原则,以及“组织关系与财产关系相融合”的特点是完全一致的,这种新的责任模式,可以被界定为经济法上的责任。
【关键词】责任、经济法上的责任、公共责任、财务责任、债的演化
【全文】
一、作为法律规范核心的责任
法律的首要功能是一种责任的分配。责任的分配、演化,也经历了一个从统一到分化,再从分化走向复合的过程,同样,这个过程也是一个责任不断从制裁、义务中分化、独立的过程。
近代法律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等同于权利,法律和权利的概念,在许多语言,尤其是法律的发源地中,两者是相同的。在康德提出法律是“权利的科学”之后,近代法学围绕着这一命题而构造法学大厦 1。权利作为道德形而上学的必然产物,构成了法律规范的核心 2。然而,权利为核心的法律,依赖于共同的社会价值,进一步,社会道德,而在面临社会价值多元化、主体多元化以及社会经济运动面前,难以适应这种社会基础和社会结构的变化。
纵观20世纪的法律思潮,从利益法学和社会法学,发展到纯粹法律分析(凯尔森),就是一个对道德形而上学的扬弃过程。进而,新自由主义法学和批判法律运动的争论 3,将法律经济学和法律社会学推上了历史舞台。这一过程,就是一个从权利至上发展到责任至上的进化历程。毫无疑问,这一过程在几乎所有的法律部门中都表现出来。
合同法开始注重赔偿责任,而不是拘泥于相对性,并且法学日益关注“关系性契约”;侵权法中出现了以社会利益作为评价指标的“汉德公式”,并进一步扩展了其应用 4,出现了“”基于效率分析的“过错责任的第三次勃兴”;
公司法中的信息、激励、治理构成了法律研究的主题,汉斯曼教授则进一步指出,股东导向的公司治理模式日益成为主流,并将终结
公司法的进化历史 5,这不是价值观念竞争而是效率竞争的结果。法律开始注重个别性调整,扬弃程序正义而更执著于实质正义 6;更加注重法官的合理自由裁量权的尺度,而不是片面地强调法律规范对法官的约束。
责任成为法律规范的核心,并将社会整体性利益来作为终极的判断标准,从而解决了传统法律体系作为道德律令和道德形而上学的价值观判断问题。这是一个社会评价客观化、效率化的过程。
法律责任,从根本上是和社会政策、立法目标相联系的。责任的来源于角色、职权、因果关系、道义或者正义、精神状态、能力以及法律规定。责任强调应为性,是义务和制裁之间的桥梁和联系。从英美法中的不同责任概念,诸如obligation,duty,liability和responsibility等等,可以看来,其界定更侧重于责任的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