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流芳教授在评论中首先称赞报告人的讲演非常精彩,非常具有学术水准,受益匪浅。苏先生今天很好地表达了民法继受和发展的互动关系。方教授称,自己也是苏永钦先生高质量论著的一个读者,发现他最近很多文章对于中国民法典投入了关注。他在其论著和今天的讲座中都呈现了他意识到民法危机以及克服这种危机的信心。方教授认为他在很多方面都非常欣赏或者是认同苏先生的报告或者说其中的论证方式。比如说关于管制的融通问题,比如说对物权法定主义的批评,都非常有见地,具体到物权法定这个问题,自己也是不能赞成刚才那篇关于物权自由违反效率的论文的论断的,那篇论文在挫折成本的论证上有些问题。苏先生对于物权行为的论证,由于采取了解释学方法,也非常精辟。接下来,方教授认为,结合苏先生今天的报告和对于苏先生的论著的阅读,自己有以下多个方面的疑虑,提出来和苏先生探讨。这些包括:所谓继受,恐怕不是殖民化也可能不免是自我殖民化的问题;继受中由于先入为主,亦可能出现封闭和排斥,同时由于路径依赖亦导致难以创新和选择;所谓立法选择问题,实际不免是政治决定问题,即不免于依据不同的政治体制而做决断,如果是民主制,那就应该是多数决定,反之亦反,对此恐怕学者有些一厢情愿了;所谓价值中立的民法值得怀疑,因为从现实来看形式逻辑不可能取代经验和政治体制,我们的民法立法亦有这样的特殊经验,比如说,《
民法通则》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的法人确认在学者眼中确实算是一个历史错误,但它作为特殊政治经验的产物便就成为了一种制度现实;全球化对于民法典模式不仅不能提供支持,反而要求立法的包容和妥协,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恐怕是这种全球化条件下的一个很好的立法范例,还有欧盟的立法;另外,语言尤其是那些语言寻根的做法会阻碍创新。
接下来是听众提问。
苏永钦教授就方流芳教授的评论和听众提问一并进行了细致而认真的回应。他首先由衷表示,非常感谢方教授精彩的评论和听众的积极交流,方教授的评论和认知在很多方面都是合理的,非常深刻。借今天的机会,自己想在以下一些方面展开一点回应。这些回应包括:发展阶段性和转型国家与形式主义的特殊关系;立法选择虽然不免政治决定,但是政治决定在今天亦不免其混合性质,很难说没有多方面的参与;形式逻辑对于法律操作亦有相当助益,毕竟民法也是裁判法;全球化亦有承认共量性的问题,不过,今天的报告可能突出了案例思考和体系思考的对立;语言有时是一种双刃剑,但是科学语言和法律语言存在一些特殊。上面很多问题都具有深入辩论的价值,将来应该继续研究和交流,期望下一次有机会再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