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建立我国刑事判例制度的理性思考

  4明确具体原则。指刑事判例的创造,其文字表述要具有确定性,不能摸棱两面可;其阐述的理由要详尽周全,不概括简单。刑事判例之所以要成为刑事制定法和司法办解释之抽象化的补救手段,关键就在于刑事判内容翔实具体,论理逻辑透彻。含义清晰准确。因此,创制的刑事判例要一改现在的刑事判决书中千篇一律的格式化语言,不惜文字进行论理。目前最高人民法院了发布的案例作为判例还不完全到位,在就理上仍需改进。这样,刑事判例的约束力得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当事人和律师也更能理解和预,且对化解衣会矛盾也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四)刑事判例的创制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如需作为判例,则必须经过本院审判委员会审核通过,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认为本案有认可为判例之重大意义者,首先须经本级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逐级上报,经各级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推荐至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对所争议案件进阶判例的法官实行奖励,作为法官晋升的重要依据,鼓励法官制作优秀的刑事判例。
  (五)刑事判例的发布和汇编。
  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刑事判例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并设定编号,编入最高人民法院定期推出的判例汇编中,并以公报为准。同样,刑事判例的废除也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发布。公报废除的判例不具有说服力。
  (六)刑事判例的审查和监督。
  刑事判例发布以后,如果刑事判例超越了立法,破坏了罪刑法定,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以监督者身份向全国人大常委员提出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员审查是否撤消。因为刑事判例和刑事司法解释同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检察院不可以对刑事判例以特定案件名义提起抗诉。这样保证了刑事判例创制的合法性及立法权对司法权的制约。
  作者简介:郭书山(1971-----),男,河南新郑人,法学硕士,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讲师。
  
  
【参考文献】[1]武树臣:《对十年间大陆法学界关于借鉴判例制度研讨的回顾与评说》,载《判例与研究》1997年第2期。 [2]李步云:《关于法系的几个问题—兼谈判例在中国的运用》,载《中国法学》1990年第1期。 [3]沈家灵:《当代中国的判例—一个比较法研究》,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1期。 [4] [法]孟德期鸠:《刑事司法研究》,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94页。 [5]陈兴良主编:《刑事司法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年版,第491页。 [6]张志铭:《法律解释的操作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9页。 [7]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5-56页。 [8]高岩:《我国不宜采用判例制度》载《中国法学》1991年第3期。 [9] [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3-14页。 [10]殷海光:《中国文化的展望》中国和平出版社1988年,第478页。 [11]储寒植:《美国刑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页。 [12] [日]木村龟二:《刑法总论》,有斐阁,1984年版,第21页。 [13]康泽洲:《建构我国刑事判例制度之定位分析》,载《判例与研究》2003年第5期,第8页。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