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建立我国刑事判例制度的理性思考

  刑事判例如果是对刑事司法的解释作出,刑事判例的效力应当优先,从产生的时间上看,如果后来出台的司法解释是对刑事判例的新体现的原则和规则的抽象,则应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废除在先的刑事判例,确保自然生长机制得以顺利进行。判决书中刑事判例的引用则应当和司法解释相同。三者的关系如图示:
  [判例   司法解释   刑事判例]
   
   刑事司法解释——刑事判例
  刑法—— 
   刑事判例
  (三)刑事判例的创制原则。
  刑事判例的创制原则,是指在刑事判例的创制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它贯穿于刑事判例创制的全部活动过程之中。根据刑事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刑事判例作为刑事法律适用的具体表现形式,其创制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
  1合法性原则,指刑事判例的创制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要求。刑事判例的合法性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和作用。培根曾说,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十次犯罪更为厉害,因为犯罪只是污染了河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则污染了水源。刑事判例的合法包括内容和程度两方面。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过来又制约着内容,二者相辅相成,失去任何一者都将失去刑事判例的意义和价值。
  2保障社会正义原则。刑事法律条文的概括性,注定刑事判例要有一定的补漏和具体化刑法的作用,因此刑事判例的创制在保障合法性前提下应维护公平、正义的理念。判例制度的核心在于其说理性,从判例的说理可以体现时代进步的精神和气息,既发展了法律,又适应了现时的正义理念,这样的判例直接为人所接受。
  3谦抑原则。刑法的谦抑性,又称刑法的经济性或者节俭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是最少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抗制犯罪。刑事判例创造过程中也必须遵守这一原则,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刑事判例在阐释理由、修正刑法的缰硬性时必须以保障人权为重,尤其不能通过判例设立新的罪名。审判实践中确实遇到社会危害性需要以刑法遏制而法无明文之情况时,也只能以现有法条为准,将有关情况以司法建设方式提请立法机关修改刑法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