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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转型时期的制度建构(下) ——对中国法律现代化运动的一个内在观察

  法治与民主的另一区别是,法治要求国家的直接介入,民主却可以由公民自己去实行。相应地,法治的实施更具有统一性,民主的实行则更具有分散的和多元的特点。当然,这并不是说,法治是一种国家事务,民主只是社会的组织原则,与国家无关。作为现代社会的一种基本政治制度和国家组织原则,民主当然也是国家事务。但是,在基层民主或社区自治等方面,确实可以看到,民主与法治的内在紧张有时表现为国家法律与社会自我管理实践之间的潜在冲突。毕竟,法治不仅仅是一种秩序原则,它还包含许多有具体内容的规则;它不只是要求人们遵从法律,而且要求人们满足一些具体的要求。问题是,什么样的要求是合理的?什么样的法律对于社会的健康发展是有益的?
  过去,我们经历过用“新”的国家通过“超前立法”去改造“旧”社会的“规划的社会变迁”,这并非久远以前之事。这种模式的一个潜在危险是,国家试图包揽全部社会事务,以所谓的“理性”代替传统,用人为的规划去取代自生的社会秩序。而目前我们则看到了一种不同的努力,即通过基层民主实践和加强社区自治,把社会从以往人为造成的束缚中逐渐解放出来,成为与国家同等重要的政治社会发展的动力源。那么,在通过法治保障个人权利(包括维护公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和通过民主实践提高公民的自我管理能力和社区自治程度之间,在相对统一的国家立法和地域性的、文化的、族群的和社会与经济发展多样性的多元社会之间[90],什么样的原则是可能的和适宜的?如果社会是多元的,我们也坚持多元社会的原则,应当有什么样的法治,可以是多元的法治吗?或者,法治如何容纳多元?作为一种制度化的规范体系,法律应当从什么地方开始,在那里止步?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应当怎样确定?公域与私域的界线在哪里?
  显然,这些问题并不容易回答。不过,如果我们着眼于活生生的现实而不拘泥于僵化的教条,如果我们在关注现在的同时也把过去和未来引入视野,如果我们在国家之外也看到社会,在社会当中也看到个人,我们就有可能保有某种创造性地想象和建设未来的能力。比如,我们不但可以想象一个多姿多彩的多元社会,也可以想象一种充分反映和维护这种多样性和丰富性的法治,这种法治不但可以容纳“一国两制”(甚至“一国多制”)、地方自治和民族自治,而且将为这种多样性提供真正有效的制度保障。[91] 同样地,我们也可以想象一种处理多数与少数、集体与个人之间矛盾与冲突的原则。根据这种原则,在主要涉及集体性事务和利益时,应尊重通过民主程序表达的多数人的意志,在主要涉及个人事务时,则应以个人意志为优先。法律既不应假民主之名任由多数人牺牲少数人的权利,也不应从一种僵硬的个人权利的立场出发,无视历史传统、地方习俗和多数人的意志。法律应当为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提供尽可能多的选择和尽可能大的活动空间。这样一种原则或可被称为“当事人原则”。[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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