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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转型时期的制度建构(中)——对中国法律现代化运动的一个内在观察


六十年代以来,市民社会的概念重新引起了政治理论家们的关注,其理论内涵与实践意义也因此得到进一步的发掘。参阅Charles Taylor,"Invoking Civil Society",in Charles Taylor,TimesItalic{Philosophical Argument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pp.204-224。关于这一概念在中国语境中可能具有的意义,见注所引的王绍光文;又可见石元康的“市民社会与重本抑末──中国现代化道路上的障碍”,载《二十一世纪》1991年第6期(8月)第105至120页;以及梁治平的“市场国家公共领域”,载《读书》1996年第5期。

这方面业已产生了相当数量的文献。专门的讨论可参阅TimesItalic{Modern China1993年第2期中关于“中国的‘公共领域’/‘市民社会’?”的专题讨论。相关的评介见顾欣的“当代中国社会有无公民社会和公共空间?”,载《当代中国研究》(美国)1994年第4期第57至73页;杨念群的“近代中国研究中的市民社会──方法及限度”,载《二十一世纪》1995年12月号。近年出版的专门讨论中国公民社会的著作中,Gordon White等著TimesItalic{In Search of Civil Society (Clarendon Press,Oxford,1996)概念清晰、资料翔实、分析和结论亦较中肯,最值得参考。

比如,黄宗智教授认为,“市民社会”是一个从西方近代历史经验中抽象出来的概念,把这个概念应用于中国历史的研究时预先假定了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对立,因此是不合适的。详见黄宗智的“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第三领域”,载甘阳编《社会主义:后冷战时代的思索》(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1995年)。对黄氏观点的进一步讨论,参见梁治平的《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之“导言”部分。

在传统语汇中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一词,但正是“社”、“会”一类单字所指称的社会组织形式构成了当时人们所说的“民间”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可由此去了解传统中国的社会形态。有关“会”、“社”的研究,可参见陈宝良的《中国的会与社》(浙江人民出版社,1994年)。

Theodore de Bary在他的新著中讨论了这一问题,参阅氏所著TimesItalic{Asian Values and Human Rights,第13至15页。

在论及农村家族组织、民间宗教活动和农村地区社会生活(包括法律生活)的官方文件、报刊文章乃至学者的论著中,常常充斥着这类的精英主义观点。

这种情形在最近一个世纪以来的各种文化讨论和清算传统的运动中甚为常见。八十年代后期的电视节目《河觞》是这方面的一个著例。

参阅赵冈等编的《中国经济制度史论》(台北,联经出版公司,1986年)。

从五十年代所谓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直到七十年代末期,“割资本主义尾巴”一直是社会主义中国抵御“自发的”资本主义进攻的一项基本任务,而这种“自发的”资本主义被认为是“每日每时”地“大量产生”的。

参阅周其仁编的《农村变革与中国发展:1978-1989》(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1994年);以及梁治平的“多元视野中的法律与秩序”,载《二十一世纪》1998年6月号。

严格说来,发生在这些领域中的事件尚不能称之为社会运动。首先,由于具有相对自主性的社会空间的发展受到了诸多限制,这些社会活动更多地是以自发的形式出现的,既缺乏良好的组织,也没有足够的联合意识,那些比较有组织和号召力的参与者甚至不得不时常检点自己的行为,以免引起政府的猜忌和打击。尽管如此,这些每天都在发生的事件业已形成了一定规模,成了一种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可以预言,随着经济改革的继续进行,经济和政治的体制性调整将不可避免,在此过程中社会空间将继续扩大,这类的社会运动也将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农村地区家族方面的事例,参见钱杭的“中国当代宗族的重建与重建环境”,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4年第2期第76至88页。最近发生的“法轮功”事件是另一个有趣的事例。简单地说,政府对“法轮功”的镇压有两个直接后果。首先,它把一个原本不具有政治性的自发的民间组织政治化了;其次,它为自己创造出一个新的敌人。然而,在它自己选择的这场战斗中,政府终将发现自己取胜的机会很少。因为,它选择了一个业已过时、不大可能成功的方法去统治这个已不可挽回地改变了的社会。一个同类、但是反面的例子是“一贯道”,这个民间宗教组织曾在中国大陆被政府视为“反动”组织而遭到严厉镇压。由于在中国大陆被取缔,“一贯道”遂转至台湾发展。而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它在台湾也因当局的压制和打击而处境艰难,直到八十年代当局“解除戒严”之后它才逐渐获得了合法地位。今天,当人们看到这一拥有众多信徒的民间宗教组织在台湾的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而且积极的影响时,可能很难想象它过去所经历过的被压迫的局面。当然,这样说并不是要假定任何民间组织都是健全的,而是要说明,这些社会组织并不必然是“好的”或“坏的”,它们的性质和作用是在一系列社会性互动的过程中形成的,正因为如此,政府对这些组织的态度特别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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