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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危险最小”的分支发挥最大的作用——论司法独立对市场经济的意义

  
  (三) 司法独立
  在控制腐败的所有制度中,司法独立是最重要的,因为法院是在政府内部控制腐败的最后一道关口。在中国目前的宪法框架内,法院和检察院作为司法机关并不隶属于地方政府,因而不应该受到后者的指示、强迫和命令。1982年宪法126条特别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01条规定,县级以上的人大有权选举并罢免本级政府的负责人以及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因此,和地方政府一样,地方法院和检察院最后都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司法机关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应该是相互制衡与监督的关系,而不是服从和命令的关系。
  但在这个事例中,司法机关并没有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检察院一开始就助纣为虐,违法指控普通农民犯了“贪污、挪用公款罪”。法院虽然一度抵制过县政府的违法指示,但最终还是被迫遵循政府指示,因而未能行使基本的监督和制衡职能。之所以如此,关键是在于宪法所规定的司法独立未能落实到实处。
  首先,由于权力的干预,地方人大并没有能够发挥应有的宪法职能,坚持宪法规定的任免程序。在法院院长被违法罢免后,虽然市人大常委会曾提出异议,但不独它的意见没有被采纳,而且常委会主任也跟着被调离。尽管宪法规定人大代表人民行使国家主权,因而其宪法地位高于政府,但权力的实际运作恰好相反,地方政府不仅对人大决议置若罔闻,而且坚持原则的地方人大领导连自身的独立性都不能确保。这反映了人大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由于地方人大未能排除行政干预,未能真正独立行使其任免权,因而司法所代表的社会正义最终遭到挫败。
  更重要的是,现行宪法和法律未能对法官赋予充分的保障,致使法官可以因为政治原因而随意受到撤职和处分,从而更清楚地显示了司法独立的缺失。在法治国家,为了保证司法独立,法官的聘用一般采取终身制,只要不构成犯罪或严重的不端行为就不得被免职、降级、调离或处分。在这个例子里,坚持原则的法官所得到的却是政府的打击报复,个人待遇受到严重影响。这说明司法在表面上的人事独立是远远不够的。如果地方政府控制着司法官员的待遇,那就等于控制了他们的意志,司法独立也就名存实亡了。可以预见,如果地方司法对保护当事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无能为力,投资者和企业家将纷纷离开那个地方;如果司法制度对保护法官本人的命运的无能为力,那个地方将在许多年内再也出不了正直的法官。
  
  二、  司法独立对市场经济的作用
  如前所述,法治对于市场经济的作用是显然和基本的。市场经济的前提假设是私人能够基于对其行为结果的预测而理性地计划其行为,而行为结果——即行为的成本和收益——取决于法律的有关规定。因此,法律对企业发展——尤其是私有企业的发展——发挥关键作用。显然,法治的确立有助于创造稳定和可预测的环境,从而使商业风险可被合理估量,产权与合同权利受到保障,从而吸引私人投资。法治也将提高政府的诚信以及法律的可信度,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并扩大获得资金的机会。
  为了给私人计划提供可预测性,国家法律必须符合两个基本条件。第一,法律规则的内容本身必须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并基于适当的实证研究。第二,不论实体内容如何,法律规则必须获得切实的实施。因此,在建立市场经济的法律框架中,改革一般处理两个基本过程:首先,审查法律规则——包括宪法和法律——的合理性,以保证规则的内容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其次,保证法律获得实施。“没有第一个过程,法律不太可能是合理或有用的;没有第二个过程,它压根就不是法律。”[8]
  我们这里主要考虑法律通过司法过程的实施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司法公正是法治的同义词。法律的实施取决于司法机构的有效程度。
  
  (一) 通过司法实现法治
  有效与公正的司法系统是这个法律体系的最后仲裁者,是监控并处理政府其它分支的腐败、任意和缺乏责任性的最后机构。司法对法律体系发挥特别重要的作用。法律体系的运行要求法官以公正、均衡和可预测的方式适用法律,而没有延误和难以承受的成本。如果司法过程带有缺陷,那么法律体系就将受到损害,且经济和社会发展将受到不同方式的消极影响。世界银行副总裁施哈塔列举了缺乏实施的以下8大消极影响。[9]
  第一,对合同的影响。如果没有良好的司法实施机制,合同义务的履行将取决于合同方的良好意愿,协议的约束力将取决于受益者的有效权力,且法律外的强制手段将成为实施合同的通常方法。如下所述,如果合同义务不能获得国家有效的实施,私人就不得不诉诸于法律外的手段索取合同赋予的权利。
  第二,对产权的影响。如果缺乏有效的司法实施机智,个人和企业将只会购买他们能保持有效产权的资产,许多人将更倾向于变卖资产,并以国外储蓄或投资的方式,从而对地方货币的价值产生压力。
  第三,对企业的影响。司法实施机制为经济活动的可期望利益提供了保障,从而反过来促进经济活动主体之间的信任,并将经济活动范围扩大到一般陌生人。没有这种以国家为后盾的社会信任,许多公司将采取封闭(closed)形式,将股份控制在可靠的亲戚朋友手中,从而限制大型股份公司的形成。
  第四,对银行系统的影响。同样的,如果对普通人失去信任,银行将只对那些拥有实际社会资源——即经济权力和政治权力——的人贷款,从而限制了银行业的发展和新的投资机会。银行的坏帐也将成为一个主要问题。
  第五,对技术转让的影响。投资商和新技术的开发者都期望从自己的经济活动中得利。如果依据法律所期望的利益得不到国家保障,外国直接投资(FDI)的速度将减缓,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力也将阻碍新概念的发明和发展。
  第六,对交易成本的影响。如果经济交易过程的法律规范得不到保证,企业将回避竞争性投标作为采购的正常途径,转而倾向于熟悉和可靠的来源,并寻求通过非法手段从政府官员那里获利,从而导致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行为。
  第七,对立法和规制的影响。无效的法律规范通常导致更多的法律和法规,而过分规制将使法律规范臃肿不堪、降低透明度,从而减少新的投资、增加现有投资的成本并导致腐败盛行。法律和法规的繁殖也将进一步削弱它们的质量和获得实施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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