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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方法与法治的困境(中)——法学方法的一般要求

  
   第三,有鉴于此,我们对法律在纸面上的“独立”,它的各色装扮即现代法治意识形态,应保持警觉和适当距离。否则就难以观察法律的全貌,清醒地做出判断、采取行动。换言之,我们在校期间学习的其实有两类知识:一类是教科书上用法条术语和学说搭造的知识,包括司法推理;另一类,是课堂外广阔的社会生活展现的与前者格格不入的经验,以及为揭露事物真相所需的怀疑、反思与批判能力。显然,这两类知识都是法律人应当掌握的。只不过,到目前为止,后一类知识还普遍不受重视。当然,这也是政法体制的一种设计。
  
   所以第四,我希望同学们多做社会调查。我们念法律,接受学术训练,求职谋生学术兴趣之外,无非是为了处理人与人之间,公民、法人与政府机构之间的一些纠纷,包括国家法律所涵盖不了的一部分社会矛盾。多做社会调查,研究现实生活中的问题,有助于我们看清法律的全貌,培养独立思考的习惯。社会调查可以是一手的,也可以是二手或结合文本解读的,视问题类型、资金条件及对象范围而定。但无论取什么方式,必须注重事实和数据的收集、分析。这就有一个立场方法的问题。我举一个例子,清华大学王亚新教授关于民事诉讼改革的调查。
  
   王教授的法社会学研究是开拓性的。他有一篇文章论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4.1实施)对民事一审程序的影响,发表在《北大法律评论》,我推荐大家细读。他于实施前后,在全国各地选了两组法院做调研。问卷中有一道题,问如何看待和运用新的举证规则,受访法官可选择答案:(1)如果当事人不能继续举证,即使案件关键事实不清也应判不能举证者败诉;(2)举证责任的分配决定胜负的方法应尽量避免;(3)不应按照举证责任来决定当事人谁胜谁负;(4)其他。
  
   比较两次问卷调查得来的数据,选择答案(1)即肯定新举证规则的人数居多,约占七成,后一次比前一次少2%;而选择否定性答案(2)和(3)的,下降了5%;但取保留态度或不愿说明(4)的,则上升了13%。
  
   两次结果看似相近,肯定和否定的人数百分比都略有下降,但答案(4)大幅上升,如何解释?普通外行的习惯,见了统计数字就急于评价,设法推出一个大而合意的结论。但作者认为:除开两组法院本身可能存在的差异,上述变化也许可用两种矛盾的假说来解释。一是举证责任分配可以决定胜负的观念,已逐渐向审判实务渗透,为多数法官所理解与认同(所以肯定者稳居七成)。二是相反,因为第一次调研正逢《规定》发布不久,学界大力鼓吹之时,法官可能“不假思索”就表示接受(或反对)。而实施后,随着运用中出现问题和困难,便产生疑虑,有所保留了(王亚新,页20)。这是把两组数据加以限定后,审慎考察得出的假说;虽无定论,却令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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