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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争议司法救济的问答

  如果,你的朋友不同意购买你在公司中的全部股权,你可以向第三人转让你在公司中的全部股权。但是,新《公司法》第72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也就是说,你应当将你转让全部股权的事项以书面的方式通知你的朋友,征得其同意,如他不同意,他应购买你在公司中的全部股权,不购买,视为同意你转让股权。如你的朋友在接到书面通知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你转让股权。如你的朋友同意你对外转让股权,在同等条件下,你的朋友有优先购买权。
  问:解散公司应如何办理?
  答:如果这样,你也可以通过解散公司的方式,以达到从公司中退出的目的。
  关于解散公司,应根据你公司的公司章程及原《公司法》第八章[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的规定办理即可。原《公司法》第190条规定了三种法定解散情形,第191条就组成清算组,第193条清算组的职权、第194条通知债权人并公告,第195条对编制清算方案、清偿债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的分配等,第197条对于清算结束后的相关事宜作了规定。如果公司进入清算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原《公司法》第191条)。另外,根据原《公司法》第196条“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也就是说,在解散过程中,如果发现公司资不抵债的,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对于破产只能由人民法院进行,公司的清算组无权进行破产清算。由此可见,在公司股东不进行解散的情形下,原《公司法》没有提供救济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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