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的适用,可分为两大类情况:第一,传统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在经济领域的具体适用,如罚款、赔偿损失、渎职罪等。
第二,由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引起的、不同于传统责任模式的经济责任制。这里又包括:(1)各种形式的经济管理、经济活动责任制,如政府及政府机关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国有企业承包经营、租赁经营责任制,农村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等等。(2)适合于经济法目的的特殊经济制裁,如市场禁入,取消税收优惠,停止贷款,惩罚性赔偿,等等。
诚如西方学者所言:“除行政、刑事、民事等几类传统的但又都具有经济法特有色彩的制裁外,经济法也采用了适合组织经济目的的特殊制裁。此外,经济法还使民事责任原则有了新的色彩。”[8]即是说,在“责任”方面,经济法也有许多制度创新。
(二)对违法的或者不当的经济管理行为的法律补救
1.国民经济管理中的复议与诉讼
在国民经济管理中广泛运用到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
行政复议法向行政机关申请重新审议和裁决。复议的结果,可能是肯定,也可能是否定或者变更原来的处理或处罚决定。这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法律制度,是行政相对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补救制度。说到底,是调整政府与群众关系的法律制度。
在国民经济管理中也广泛运用到行政诉讼程序。其基本精神与行政复议相同。最大的区别在于,它是由法院来作出最后决定的,即以司法终审权制衡行政处理权。例如,1999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判决撤销国务院某部门一个经济行政决定。
解决国民经济管理纠纷的法律方式,一为行政复议,一为行政诉讼。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可以一先一后,也可能是两者择一。国民经济领域中的复议与诉讼,是经济法与行政法交叉的表现。
2.国民经济管理中的赔偿
自1994年《
国家赔偿法》出台后,在国民经济管理中已开始运用国家赔偿制度。所谓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使之受到损害的而受害人有依照
国家赔偿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在操作程序上,先由某个赔偿义务机关按照法律的规定给予赔偿;其后,可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从中国目前的实际出发,国家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定得窄一点、低一点,待将来有条件时(主要指国家财力增强)可再逐步放宽一些。赔偿总比不赔偿的社会效果要好。重要的是把这个制度建立起来,再进一步加以改进和完善。
3.其他法制化方式的补救
立法层面的补救,是指通过立法直接规定有利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种救济措施。例如,对技术引进合同,审批机关在60日内没有作出决定的,即视同获得许可;对集体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在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
行政层面的补救,可能适用于发生纠纷之前,如作出较重的行政处罚之前实行的听证制度;也可能适用于发生纠纷之后,如对侵犯企业自主权的,该企业可以行使拒绝权和举报权。另外,因政府管理失误而导致的给损害的企业予以财政和经济补救,也属于行政层面的补救,但应纳入法制轨道,不可随意行事。
司法层面的补救,主要指探索经济公益诉讼。这应该成为经济执法的一个闪光点。
总之,经济法制度创新所谋求的目标是:“政府依法管理国民经济,协调市场经济正常运行”。[9]
【注释】 ①见《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7页。
⑦吴仪讲话,见2001年8月15日《人民日报》第2版。
③见程信和:《努力创造全新的经济法制环境》,《南方日报》2000年5月29日B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