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公正的法律就是道德规范最完美的表现。我们通过对公正法律的实施,会使人们趋向道德的完善,即使所有人(包括犯罪的人)向真、善、美方面转化,而不是相反。而绝对公正的法律是不存在的。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杰明·N·卡多佐认为:社会在不断地进步,法律就处在一个无尽的演变过程中,在司法的过程中应当对法律进行修正。对已经被接受的法律的修正经常构成例外而遭受批评,但是不要忘了,那些普遍被接受的法律都是从一度的例外发展而来,今天的例外就是明天的规则。注10德肖微茨在来中国讲学时说过:“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是完美无缺的,中国如此,美国也是如此”。注11只是“美国司法改革的方向是要减少对犯罪嫌疑人的法律保护,而中国却应在原先的起点上逐步增加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正当权利”。注12
基于这种要求,我们每一个法律工作者特别是律师,在自己承办案件过程中,一旦发现现行法律与我们的社会发展不协调、不符合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时,在离开法庭后,不仅要说话,而且还要敢说真话。对由于诉讼程序设计得不合理而引发的司法公正缺失现象,对由于实体法规定的不具体或者有漏洞而诱导当事人的道德向不良方面转化的情况要及时提出自己的意见,通过媒体或其他一切可以采取的方式向我们的立法机关建言,以使我们的法律尽可能地趋向完善、趋向合理,尽可能地使我们的法律真正体现公正并实现教人向善、惩恶扬善之功用。
离开法庭,律师要大胆说话!这不仅也应该是我们每个法律工作者特别是具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应尽的义务。
注1、见张成敏著《案史,西方经典与逻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5月第1版第415页。
注2、见余定宇著《寻找法律的印迹》,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205页。
注3、见(美)博西格诺著《法律之门》,华夏出版社2004年版第396页。
注4、见福建人网《审讯将于八月二日展开,刑事大陪审团正式起诉李杨佩明》(2005年7月
31日发布)。
注5、见国际人权法教程项目组编写《国际人权法教程第二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
12月第1版第3-4页。
注6、详见[美]唐纳德·M·吉尔摩等著《美国大众传播法:判例评析(第六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第367页。。
注7、[英]丹宁勋爵著《法律的训诫》,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6-7页。
注8、同上,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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